8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时,用六个案例,解读知识产权法院试点三年以来取得的成绩。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同年11至12月,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
据周强介绍,截至2017年6月,三个法院共受理案件46071件,审结33135件。其中,受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12935件,审结8247件。
那么三个试点法院工作成效如何?周强在报告中提到以下六起案件。
其一,依法审理晨光公司诉得力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等案件,“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其二,在奇艺公司诉幻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等案件中,“加强著作权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文化创新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其三,耀宇公司诉斗鱼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通过审理此类重大案件,“积极营造统一开放、有序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其四,在“U盾”专利侵权案中,一审全额支持原告4900万元的赔偿请求,并首次支持了原告以计时收费方式主张的100万元律师费,“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其五,在侵害“子弹口红”外观设计专利权诉前禁令案中,裁定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依法提高司法救济效率,强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保护措施的适用,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
其六,在海南旅游卫视诉爱美德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对当事人的伪证行为处以法定上限100万元的罚款,“有效维护了正常诉讼秩序”,“对毁损、隐匿、伪造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故意逾期举证,妨碍证人作证等行为,依法给予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