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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存在盗版“产业链”?数字出版侵权乱象何时休

日前,一则看似普通的签约消息引发业内关注。人民文学出版社宣布将《围城》电子书版权独家授予掌阅,社长臧永清更对记者透露,此前网上流传的各种《围城》电子书版本均为盗版。图书电子版权侵权现象真的如此严重吗?中新网记者经多方采访发现,网络上图书、文章数字版权侵权问题由来已久,而且似乎并非个别现象。

网络或存有电子书盗版“产业链”

为了粗探电子书网络盗版情况,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上以“《围城》电子书”为关键词搜索,发现仍有商品在售,标价为3元,今年7月还有用户评论,表示“排版真的完美”。

再早一些,还有“淘花网等网站涉及的盗版争议引起出版界强烈喊打”的报道。据悉,有22位作家也发出声明,而该声明的发起人陆琪曾表态,如此强力谴责是因为“盗版竟然‘产业链’化”。

《北京晨报》报道,淘花网让作家忍无可忍的是推出了盗版交易平台,奖励用户将各种小说、畅销书的盗版文本上传牟利。以《潜伏在办公室》和《盗墓笔记》为例,在短短几小时内,就以单本一元的价格,销售出去几百本。

另外,知名作家路遥的作品电子版权也曾遭遇过侵权问题。2015年,路遥之女路茗茗正式委托律师,针对近年来未经授权即在互联网与移动终端等平台上使用路遥作品的相关机构的侵权行为,发表严正声明。

“可怕的是,这并不是个例。”提到上述现象,《当代》杂志社社长孔令燕也怀疑,是不是有这么一个盗版“产业链”,《当代》杂志上一期刊发了一位不是很有名的作者作品,很快另外一个网站上全文刊登,“作者说是侵权,自己去处理了。像《白鹿原》在网上也能找到各种版本电子书”。

图书数字版权归属不清的后遗症

此外,作者与出版社在签订合同时,数字版权归属仍存在问题,导致了一系列“后遗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指出,这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作者与出版社签署的图书出版合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约定不清晰、不准确;第二,很多出版社在合同中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擅自解释为从属于出版权;第三,一些出版社以国家版权局的格式合同为借口,不允许作者对合同进行任何修改。”张洪波补充道,“第四,出版社即使获得作者数字授权,但是合同中往往没有保障作者任何版权收益的条款(至少应该有数字版权分成比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

近年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对多家出版机构进行调研发现,很多出版社拥有数字版权的数量仅仅占其出版图书总数的10%到20%。张洪波指出,作者个人相关知识以及与使用者谈判能力都有所欠缺,难以单独行使和管理依法拥有的数字版权。

“随着数字出版产业的深入发展,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数字图书馆、资源分享平台(信息存储空间)、贴吧、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对作品的需求量很大,但这些数字出版商、集成商又很难大规模获得作品的授权。”张洪波说,中间渠道过多,版权作品被转多手,权利人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资料图:青海集中销毁10.2万件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图为文化执法人员清点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准备销毁。其实,一些作品的电子版权也与其实体书一样,遭遇侵权问题。中新社记者罗云鹏摄

为何“电子书”盗版容易维权难

虽然图书电子版权侵权问题早已有之,但此前有些作家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签下了作品“全版权”的出版机构也是“有心无力”,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维权难”。据一名业内人士透露“畅销作品,侵权电子书实在太多,也告不过来”。

“电子书其实跟纸书一样,都面临着盗版问题。但电子书盗版起来更容易,维权起来却更困难。”人民文学出版社数字出版部主任赵晨举例,一部热销纸书只要买到手,就可以用仪器扫描成PDF格式上传,“而且要维权的话,需要找到上传电子书的服务器,而且可能我们前脚截图某网站上的盗版电子书页面,后脚它就下架了,追踪起来比较困难”。

另外,部分电子书内容上传者以及盗版电子书经营者版权意识薄弱也是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上述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网上流传的有些电子书内容是读者自发上传的,也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免费下载、阅读,但却客观导致了问题,“让有些居心不良的人拿这些东西来出售牟利”。

数字版权如何打击“李鬼”?

那么,应该如何遏制上述图书数字版权侵权现象?张洪波建议,首先应该建立一种正常的数字版权授权通道,“比如国家有关部门支持、鼓励建立几个权威合法的数字版权内容平台,一些电子出版平台要获得这些机构授权再去经营,这里要把作者、权利人的利益充分考虑到。传统出版社以及文化公司,如果通过合同依法获得作者的数字版权授权,也应在这个通道内占有一席之地”。

“有关执法部门应加大对电子书侵权盗版的行政处罚力度,对重点作品实行主动预警,对侵权盗版比较严重的一些领域建立常态化的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机制,对于多次侵权的单位重罚。”张洪波表示,同时要建立电子书版权交易合同备案机制和公示制度,避免重复授权,虚假授权。

张洪波说,还要提升权利人的版权意识,通过文著协这类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一揽子”授权和集体依法维权,可以极大地降低广大会员的版权交易成本和整个社会的维权成本,“当然,也期待《著作权法》修订工作进度加快,让广大权利人维护权益时更加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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