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滋生了一批专门知假买假后再进行索赔的职业打假人,其中还有人因此成立了公司,组建专业团队进行打假,获利颇丰,但学术界、司法实务界对职业打假者的身份一直争议不断,有人主张知假买假目的是为了牟利,不是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是法定的消费行为,不能依法得到惩罚性赔偿,对同样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同的法院甚至出现过不同的判决。
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个规定的出台,曾一度被解读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支持职业打假行为。而最近,有消息称上述规定是专门为食品、药品领域的消费纠纷而制定的,对食药领域外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进行逐步遏制。
“消法”的目的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卖假的行为欺诈了不特定的消费者,通过职业打假人的专业判断并予以曝光、维权,一方面是惩罚了卖假者,另一方面也是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纠缠于是牟利还是生活需要这样的购买动机,因小失大也。法律赋予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知假买假的行为可通过个案推动市场经济秩序往良性方向发展,打击卖假的责任在于监管机关,不能以没有打击效果为由否定知假买假的行为。
诚然,有人以打假为名,行敲诈勒索、诈骗之实,对此,现行的刑律足可制裁。
许昔龙(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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