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健品里添加伟哥成分,故意用含有罂粟壳的调料腌制鸡肉出售,为了卖相更好制售“铝包子”……凡此种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案件,司法机构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北京二中院上午发布消息说,三年内,此类案件正呈下降趋势,法院需特别提醒,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同样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从2014年至2016年,北京二中院审理此类案件共有18件,逐年递减。法院发现,这些案件中的被告普遍学历较低,其中25%为高中学历,50%为初中学历,25%为小学以下文化。案件共涉及了20名被告人,其中3人曾有同样犯罪的前科。
据统计,二中院所辖基层法院在近三年内审理了涉及食品安全的675件案件中,有两件案件值得关注。一是因被告人在炸鸡中添加了过量的亚硝酸盐,导致一名年仅一岁的幼童食物中毒死亡,最终被告人被判刑;二是几名被告人协同作案,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和销售资质的情况下,生产未经过检疫的汉堡,并向中学食堂销售,造成19名中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两名主犯及食堂主管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二庭副庭长杨子良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提高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许多上班族为节省时间,往往会在路边流动摊贩处购买食品。殊不知这些摊贩出售的商品大多未取得食品生产资格,可能使用劣质食品原料,或者食品加工者患有传染性较高的疾病。刑二庭法官张浩表示,消费者们应尽量避免流动商贩所售卖的食品,也不要为了贪图便宜选择购买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的“三无”产品。
二中院表示,此类涉及公众食品安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案件中,法院始终依法从重惩处,当被告人行为同时符合几种罪名认定标准的,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依法从严,择一重罪处断。判处刑罚时,依法从严。即使适用缓刑,也会采取措施,避免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蹈覆辙,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记者安然实习生谢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