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知名奢侈品公司普拉达公司,日前将位于本市空港经济区的欧贸中心经营者万顺融合公司告上法庭,以该公司侵害了其“PRADA”“MIUMIU”等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索赔49万元。今天上午,该案在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普拉达公司于1994年7月注册成立。公司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后,在《ELLE世界时装之苑》《时尚芭莎》等杂志上使用了“PRADA”“MIUMIU”标志进行了广告宣传,商标还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普拉达公司称,2015年期间,天津万顺融合公司未经普拉达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天津欧洲贸易中心”内擅自突出使用“PRADA”商标、字号和“MIUMIU”商标,构成了对普拉达公司商标专有权的侵害,同时该公司擅自使用普拉达公司商标及字号的行为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普拉达公司诉至本市滨海新区法院,请求判令万顺融合公司停止上述侵害“PRADA”“MIUMIU”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擅自使用“PRADA”字号及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天津日报》上刊登更正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消费者混淆的不良影响;并赔偿损失49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万顺融合公司以平行进口方式取得普拉达公司的产品进行销售并未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其经营的欧贸中心的外墙上罗列了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20多个品牌的商标,在精品店展厅内集中销售包括“PRADA”“MIUMIU”在内的众多知名品牌商品。在其销售专区货柜上方使用了上述标志,符合零售者通常所采用的利用商标表明该区域在售品牌的基本形式,前台的背景墙也并非仅仅使用了涉案商标,而是并列了若干知名品牌的商标。从欧贸中心的宣传和经营模式看,其使用普拉达公司注册商标的目的正当,使用方式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同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其与普拉达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误认,故该使用行为在必要、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不构成对普拉达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另外,因万顺融合公司对于“PRADA”标志的使用系商标性使用,且普拉达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万顺融合公司存在其他的使用普拉达公司的字号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以不正当手段给其他经营者造成市场损害的行为,故万顺融合公司在店内、户外广告中使用“PRADA”标志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依法驳回普拉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普拉达公司不服上诉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今日法庭上,该公司提出:第一,欧贸中心提供多种经营模式,包括出租、联营,也宣传有相关“品牌入驻”。万顺融合公司使用“PRADA”商标及企业名称,容易引起消费者或潜在的进驻品牌商误认为普拉达公司进驻欧贸中心。第二,万顺融合公司在销售普拉达产品的精品店区域内、灯箱广告和前台上方,大幅、单独、突出地使用了“PRADA”商标已超越了必要、合理的使用范围,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提供者与普拉达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商业许可关系。第三,万顺融合公司销售的产品多为过季产品,普拉达公司无法全面核实每一产品均来源于正规采购渠道。
对此,被上诉人万顺融合公司则提出,其在销售过程中明确标注了商品和经营者信息,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不存在恶意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并且,其系合理使用“PRADA”商标,并非企业字号,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截至发稿,庭审仍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