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产业专业委员会主办的“技术创新背景下探寻知识产权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来自司法、行政、学术及产业界的知识产权专家围绕如何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在致辞指出,在互联网时代,技术、概念、模式不断发生着创新性的改变。与此同时,侵害创新成果的行为也在不断创新。因此,保护创新成果的手段、思路、方法、理论也需要不断创新。在这样背景下,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产业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本次活动,旨在为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遏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一些崭新的思路。
近些年,互联网科技公司的迅速崛印证了科技创新的企业发展的源动力,然而同类产品的推出不仅使企业在市场份额上不断竞争,专利侵权案件也屡屡发生,而且显现出诉讼标的额巨大的特征,例如西电捷通诉索尼专利侵权索赔3000余万经济损失一审获赔910余万元、恒宝公司侵犯握奇公司USBkey发明专利被判赔5000万元、搜狗与百度就输入法专利侵权案中搜狗方就提出了1.8亿元的索赔额。
与会人员表示,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通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权利救济方式,虽然具有严谨、权威的终局性,但一直以来,基于各种原因被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维权主体贴上“经济成本高”“维权周期长”“诉讼举证难”“侵权赔偿低”的标签,并有成为固化认识的趋势。
搜狗公司总法律顾问常玉杰以指出,互联网企业,尤其是科技型的互联网企业应当把创新作为自身的信仰来对待。然而创新企业在现有立法制度、行政执法和司法环境下能够公平竞争还有一定的困难。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存在某种滥用的趋势、公权力对市场竞争的过分干预、以及不同竞争领域的市场界限不明等问题让企业创新时常陷入困境。此外,专利维权程序的冗长、举证困难、赔偿额度较低等问题也让创新成果无法得到及时、全面的保护。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袁真富认为,企业应当前瞻性地看待诉讼维权的策略安排,例如侵权可视化,预想侵权的主体、客体、取证和举证;提升权利的可规避性,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书要书写得当,不可太细或太粗等。对于维权企业如何举证、如何获得赔偿,袁真富认为企业可以在诉前选择高额判赔频率较高的管辖法院,避免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客场作战;尽力证明被告侵权的恶意,证明被告以侵权为业;寻找被告的虚假宣传和虚假证据;挖掘第三方机构跟赔偿有关的数据或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