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3月28日讯3月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产业专业委员会主办的“技术创新背景下探寻知识产权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来自司法、行政、学术及产业界的知识产权专家围绕如何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近些年,互联网科技公司的迅速崛印证了科技创新的企业发展的源动力,然而同类产品的推出不仅使企业在市场份额上不断竞争,专利侵权案件也屡屡发生,而且显现出诉讼标的额巨大的特征,例如西电捷通诉索尼专利侵权索赔3000余万经济损失一审获赔910余万元、恒宝公司侵犯握奇公司USBkey发明专利被判赔5000万元、搜狗与百度就输入法专利侵权案中搜狗方就提出了1.8亿元的索赔额……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通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权利救济方式,虽然具有严谨、权威的终局性,但一直以来,基于各种原因被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维权主体贴上“经济成本高”“维权周期长”“诉讼举证难”“侵权赔偿低”的标签,并有成为固化认识的趋势。长期以来,无论是实务领域还是知识产权学术界,均对解决上述难题进行了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在致辞指出,在互联网时代,技术、概念、模式不断发生着创新性的改变。与此同时,侵害创新成果的行为也在不断创新。因此,保护创新成果的手段、思路、方法、理论也需要不断创新。在这样背景下,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产业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本次活动,旨在为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遏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一些崭新的思路。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创新企业在维权过程中的要点和难点、创新企业如何有效制止权利侵害行为、创新企业如何搭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三个发言和讨论环节。
搜狗公司总法律顾问常玉杰以“互联网创新企业专利保护的困惑”为题,讲述了创新型企业在创新保护方面面对的相关问题。他指出,互联网企业,尤其是科技型的互联网企业应当把创新作为自身的信仰来对待。搜狗公司作为一家技术驱动型企业,以充分、开放的市场竞争和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前提,不断进行着创新,其目的在于给用户提供更好的体验,展现更高效、更具有竞争力的产品。然而创新企业在现有立法制度、行政执法和司法环境下能够公平竞争还有一定的困难。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存在某种滥用的趋势、公权力对市场竞争的过分干预、以及不同竞争领域的市场界限不明等问题让企业创新时常陷入困境。此外,专利维权程序的冗长、举证困难、赔偿额度较低等问题也让创新成果无法得到及时、全面的保护。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结合我国专利法(修订草案)中引入的通知移除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第83号指导案例,阐述了她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专利侵权认定原则的思考。林秀芹认为,通移制度是他山之石中的宝石,在维护互联网的业态、平衡权利人、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关系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腾讯公司专利政策总监王春光在发言中率先指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途径是做好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即具备适合公司发展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上,腾讯公司的专利申请比较重视技术评审,注重从产品、技术、市场等多维度进行考量,在专利布局方面注重细分领域的布局,在专利代理制度上设有专利代理人准入制度、核心代理人制度、代理人和代理机构的淘汰制度等。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陶鑫良陶鑫良认为,科技成果的专利生命周期及其知识产权权益,要做到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给予区别保护运营。技术成果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因素联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时要主动争取,有时自动产生,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应主要考虑六个阶段,从来到去,从生到死,整个生命周期,对应的就是企业相应的战略和策略。
互联网+时代,社会创新主体及其创新成果面临着权利侵害、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严峻挑战。在国家层面上,知识产权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应当共同致力于为创业创新营造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从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看,则应当坚持创新,大力构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及时制定知识产权维权和诉讼策略,这样才能长久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