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办公厅3月10日发出通知,部署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称“公示系统”)年报数据汇总统计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完整、准确地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公示的年报等有关数据上传至总局数据中心,确保公示系统公示和统计的年报数据与企业报送数据一致。各省(区、市)要对上传至总局数据中心前置机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前置机到公示系统的数据传输由总局负责。
通知要求,建立错误数据倒查机制,公示系统公示的数据与企业报送数据不一致的,各省(区、市)要对上传至总局数据中心前置机的数据认真核对,找出原因,及时更正;实行年报数据汇总统计专人负责制,各省(区、市)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年报数据的查询、统计、核对等工作。
总局向各省(区、市)开放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的年报统计和查询权限,各省(区、市)要及时查看本地汇总至公示系统的年报、即时信息及系统访问量等数据,确保数据一致性和及时性。年报期间,总局每周一统计上周各省(区、市)年报情况,各省(区、市)要按照总局下发的年报和即时信息统计业务逻辑及数据库统计规则,认真检查核对上传至总局数据中心前置机的数据,数据不完整、不规范的,总局不列入年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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