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提出,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构建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同时,还要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突出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新兴产业培育方面的引领作用,加大高科技含量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力度。(1月18日经济参考报)
然而,从报纸披露的情况来看,这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却很难得到实现。其主要表现有二:一是知识产权被无偿盗用的案件日益增多,仅“十二五”期间就有专利侵权假冒案件8.7万件,商标权、商业秘密和其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权假冒案件32.2万件,侵权盗版案件3.5万件;而司法、行政保护则捉襟见肘,防不胜防,存在着“维权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二是知识产权的有偿运用率低,大量的知识产权还没有被经济发展有偿运用,“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融合还不够紧密,转移转化效益还不够高,影响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提升”。
为何会如此呢?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没有成熟的知识产权市场。因为,知识产权是知识分子劳动的产品,它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这种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只能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一方面是知识分子通过市场把知识产权转让给经济部门运用,实现了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经济部门通过市场把货币偿付给知识分子,实现了知识产权的交换价值。而知识产权市场在我国市场体系中又是发育最晚、最不成熟、最不健全的一个,它不仅不如最早发育的商品市场,而且不如后来发育的金融市场、土地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甚至不如发育不久的证券市场。这样,就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大量的知识产权无法被经济发展所有偿运用,而需要大量运用知识产权的经济部门则只好采取大量的无偿盗用,从而使行政、司法保护捉襟见肘、防不胜防。
这种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难以实现,对知识产权和经济发展都是有害的。一方面是知识产权被大量无偿盗用,实现不了交换价值,知识分子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行政、司法的有效保护,会伤害知识分子劳动创造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从而使知识产权在量和质的方面发展受到阻碍,其中2015年我国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仅为6.3件,国际专利申请量也只有3万件,而且还“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不协调,核心专利、精品版权较少。二方面是大量的知识产权没有被经济发展有偿运用,会使经济发展在先后出现的商品、金融、劳动力、土地、证券驱动力消耗殆尽之后,再也找不到新的动能可用,这就有可能引起经济滑坡,由中高速变为失速。为此,我国要避免经济滑坡和知识产权发展受阻,就必须采取三项措施来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首先必须发育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建立各种专利市场,允许知识分子在市场上销售自己的知识产权,把大量无偿盗用知识产权的经济部门引进市场的笼子,使经济部门在市场上能够有偿使用任何知识产权,不必提心吊胆地去盗用,从而在根本上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其次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市场的行政、司法保护,把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压价购买,实现公平交易作为重中之重,使知识分子从中得到产权保护,经济部门从中得到知识产权运用。再次必须对市场外继续无偿盗用知识产权的残余分子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司法处理。这样,就一定可以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创新驱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