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里巴巴将平台上一家曾出售假货的网店起诉至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以“违背平台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索赔140万元人民币。此为国内首例电商平台起诉售假店主案。
公开报道称,阿里巴巴首席平台治理官郑俊芳表示,“该案系被阿里巴巴大数据发现,已被警方立案,但我们不仅要把不法分子送进监狱,还要在法律框架内用民事手段继续追偿,让其出了监狱也不敢死灰复燃。”
报道还称,阿里巴巴目前已经准备了一份超长起诉清单,计划以违背合同约定、侵犯商誉为由,对售假店主展开持续追偿。
2016年12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先行赔付”、“保证金”等条款,要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电商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真实信息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商平台与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作为服务担保机制的一部分。
“我们认为真正理想状态下的平台治理,应该是一种多边、协商、统一的状态。”在近日举行的新治理智库联盟第一届新治理学术年会上,互联网平台治理成为讨论热门话题,美团点评网总法律顾问宋哲如是说。
互联网平台责任的平衡原则
“如果对平台进行一些赋权,例如平台如果证明自己借助大数据,对于平台上的商户风险具有动态的、持续的、多维度的监管,能够很好地弥补政府监管资源和方式上的不足,是否可以借助平台数据进行审批和资质上的审查?我觉得只有认可平台作为多边治理的一方,支持平台凭借技术和创新力量参与社会治理,这才是平台治理未来的前景。”宋哲说。
互联网平台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业界普遍认为,应秉持平衡原则。
一家互联网企业平台策略中心负责人认为,“我个人提出关于平台治理原则的初步设想,比如依法治理、平衡原则、社会共治。平衡原则涉及到在各个责任当中的平衡,包括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平台利益与用户利益,政府监管和平台管理等多维度的平衡。”
但一些责任分配仍存争议,比如乘客乘坐网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分配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但也有观点认为,网约车平台不同于淘宝等电商平台,其只是单独的信息平台,提供的是撮合服务。
行政力量的行为边界
不管是电商平台先行赔付,还是起诉制假售假商户索赔,互联网平台治理中,平台与用户、商户之间都是民事主体关系。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到来,引入了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行政责任,也标志着中国是全球首个通过上位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较为严格的行政管控的国家。”这个时候平台是管理者和被监管者合体,具有双重身份。研讨会上,国家食药监总局高级研修学院博士后肖平辉介绍。
“中国政府意识到,网络食品单靠之前自愿型自我规制模式是不够的,也即只倚重以《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建立的民商事法律责任为基础达到网络食品良治的路径有一定不足。”他说。
之前的治理路径中,消费者只有通过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寻求自我利益保护。但是平台自我规制引入行政责任后,平台若管理义务履行不到位,还需承担被职能部门处罚的风险。
这种行为正在向其他互联网平台治理渗透。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王静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周辉等人的研究发现,目前法律法规中,互联网平台的公法义务有十几个,比如制定规则、用户身份核验、特殊资质核验、信息处理、停止服务、报告、记录保存、数据本土化、信息披露、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配合执法及司法、信用评价、安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纠纷解决和处理投诉举报义务等等。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赵鹏认为,近年来,立法有强化网络交易平台对其用户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趋势,平台何种情况下需要承担这种责任是由行政监管部门来具体解释的。
他认为,这与之前平台民事责任的解释机制不同。“民事责任是由法院来解释的,这与行政部门的解释有两个基本差异:第一,法院对争议双方来说相对中立,因此,它对平台责任解释时往往会考虑平台客观拥有的技术能力,但是行政部门则往往倾向于扩大平台的责任从而减轻自身的监管压力,这导致行政机关的某些要求是平台技术上难以做到的;其二,法院的解释是分散的,即它往往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来认定,其效力也仅仅限于个案;但是,行政机关往往通过部门规章来解释平台的责任范围,这种解释一旦做出,将构成平台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的普遍性义务。”
这意味着,行政力量介入互联网平台治理需要把握好“社会共治”的平衡,即如何保护好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又不破坏和鼓励平台创新。
“未来平台治理还是要融合公法、私法等多种手段,平台企业应该更多去发挥自己的优势,政府介入平台治理监管主要是解决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权益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