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的前一天晚上,促销的鼓声愈来愈密,直到8点多,王海的两个手机还在轮流响起,他给下属布置了100万元的抢购任务。为了“备战”双十一,他们在北京、天津、西安三个城市的十几个收货点,分批购买了大约价值60万的白酒。这个双十一,他将主要目标锁定肉类、保健品和服装等,预计索赔1000万。(11月14日《北京青年报》)
双十一,职业打假的老板居然制定了1000万的索赔目标,是否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制假售假问题之严重?王海们要在双十一大赚一笔,估计又是“有人欢喜有人忧”,“忧”者是那些制假售假的商家,而消费者应该“欢喜”才合理。
对职业打假人的争议,从不曾停止,甚至正在进行的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拟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定义之外。心怀不轨的商家“争议”职业打假人,乃利益使然,十分正常。而如果公众中有对职业打假人的异议,是不是太糊涂了。
王海称,他不在乎外界的评价,“打假这件事情,本身就能实现正义。跟动机无关。”而笔者认为,王海们的动机是“正义”还是“利益”,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职业打假人的存在让谁成了赢家。显然,消费者是赢家,制假售假者是输家。职业打假人为自己利益而打假的同时,客观上帮助了消费者利益的实现,如王海所说,“打假本身就能实现正义”。即便这种“正义”并非职业打假的初衷。
事实上,有效监督中永远少不了“物物相克机制”,只有作恶者,而没有制恶者是不行的。这也是一种自然法则。制假售假者是作恶者,而职业打假应算作“相克者”。有人说了,制恶应是政府部门的职责。这没错。但民间职业打假与政府监管既不矛盾,很多时候二者也是不能相互替代的。政府不是万能的,行政监管更不可能做到全覆盖,何况目前还存在很多行政不作为甚至官商勾结等问题。这种情况下,职业打假不但是一种补充,更因为利益动机的激励,“打假”时会更具有职业和专业精神。据某法院说,一次在涉及香菇产品的庭审中,职业打假人甚至可以在法庭上通读香菇行业标准。这就是利益机制与市场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
王海对记者说,“有问题的太多了,闭着眼都能找到。”这并不十分夸张,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现实中消费中遭遇过多少无奈,相信每个人心里都是各有各的苦水。而这种“闭着眼睛都能找到”的制假售假生态下,要求政府监管达到完美,并不现实。这个语境中再看职业打假,它应该是不可或缺的。而讨论其动机的“正义”或“利益”,不但不聪明,甚至无聊。
王海还提到,他们常去的鉴定机构有三四十家,这不仅因为他们送检物品数量巨大,也为避免检测方造假。由此可见,客观上,职业打假对鉴定机构也会产生一定的监督作用。而如果官方能够奖励对鉴定机构的打假,这个领域肯定会成为职业打假人的又一个“市场”。鉴定造假也会因为职业打假的存在而收敛。
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动机、他们是不是真正的消费者,这些问题不该继续争议下去。特别是立法层面,应以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为最大考量。(作者: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