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各国对文化产业的界定都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内容。
在日前于北京召开的“促进京津冀文化企业走出去政策与实务交流会”上,北京市文资办副主任马一德指出,知识产权是一种传统的促进创新和保护创新者利益的制度设计,它赋予创新者获得垄断利润的权利,以回报其创新活动。文化产业正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产业,知识产权是文化产业的基础和力量源泉,从根本上影响和决定着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当前,知识产权是文化产业“走出去”的核心驱动。“十三五”规划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文化产业承担着新的社会生产分工职能,代表着市场对产业结构的新要求及产业结构转换的新方向,必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然而,目前诸多知识产权问题制约着我国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马一德指出,当前掣肘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与我国文化优势和智力优势不相匹配,没有形成知识产权的高地。
二是文化产业集聚区、文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普遍较低。不少文化产业集聚区和企业基本未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的运用没有良好的预期。有的企业虽然成立了专门的管理部门,但由于规模和实力有限或领导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还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三是中介、评估、协会、联盟等社会性服务机构的作用需进一步发挥。目前,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并不成熟,既缺乏专业人员,也很难提供中小企业需要的规范全面的服务。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与执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亟须提高,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机构、评估方式、评估效力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各行业的协同和整体联防能力不能满足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竞争形势的需要。
四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项目的实施及成果产业化尚未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知识产权信息传播的渠道有待进一步畅通。目前,大部分文化企业尚处于经营作品的阶段,缺少将作品转化为产品、进行市场开发的能力,更缺少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能力。同时,由于缺少谈判渠道和交易平台,信息不对称,一项知识产权投入市场的初期,市场运营前景不明朗,权利人缺乏预判权利对价的能力,可能发生权利要价过高和贱卖两种情况。若权利人要价过高,希望获得授权合法运营的人敬而远之,而其中的价格空间却招来了众多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大肆假冒、盗版牟利。权利人疲于打假,后续开发和应用乏力。
五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工作效率仍待加大和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经济、社会价值认识不足。一方面,“盗版如同盗窃”的荣辱观念缺乏共鸣,消费者在低廉价格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之间往往选择前者。另一方面,对于已经习惯了免费享有音乐、电影、即时通信等服务的网络用户而言,改变网络消费意识、树立保护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观念需要一个过程。
在侵权产品面临巨大的市场需求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往往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多部门联手、联动执法,而且具有跨区域协同的特点。但目前执法知识产权政出多门,涉及专利、版权、工商等各多个部门,难以实现统一协调,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知识产权领域亟须加强协调、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和挖掘行政执法快速、高效、便利的优势,做到司法资源与行政资源的优势互补,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效率,形成有效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合力。
六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激励与扶持的力度不够。文化企业缺乏利用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发展的信心,对是否加大知识产权投入产生动摇。特别是在对权利的追求与可能失去市场之间的博弈中,相对于强大的市场,企业往往处于无所适从的弱势地位。
七是缺乏既熟悉文化产业又通晓知识产权的复合型人才。这主要是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现行人才培养模式的不足造成的。要加强文化人才的培养,同时注重吸引人才,包括能为文化娱乐产业、文化科技产业服务的科技人才、经济人才和法律人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