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记者从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全面加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行为监管,净化网络购物环境,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6红盾网剑”专项行动。数据显示,今年1—9月,全市“12315”中心共受理网络消费投诉2668件,占全市总投诉16.52%,是去年同期的4倍(去年为663件)。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从众多网络违法案件中选取十大类型共17个典型案例向社会予以公布,其中涉及网络传销、未经审批销售进口商品、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微信商家的违法问题较为突出。记者选取其中四个典型案例,采访了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案例一
打着“微商”名义搞网络传销
近年来,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此次通报的17起典型案例中,就有三起涉及网络违法传销。
其中一起案例中,沃客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展会员,最低缴纳700元起注册账号,由上线会员(推介人)或通过沃客商城大厅(网络虚拟商城)购买相应数量的虚拟币,成为一星级至六星级会员(含动态和静态会员)。之后,进行“拆分赚钱”,每一次拆分虚拟币翻倍增加。同时,动态会员介绍他人发展下线成为新会员,还可以获得相应奖励以及获取更多的虚拟币,会员通过出售所获得的虚拟币获取现金达到获利目的。
处罚结果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网络传销,构成违法。根据《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后,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案件点评
微商模式是否有触犯法律底线的可能,这可能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那么,微商与传销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属于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微商是自销自营,所销售的商品一般并非高价,根本目的是为了卖货赚钱,不是通过诈骗赚钱。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和微商经营者,一旦遇到以“拉人头”、发展层级、筹资返利等进行传销的行为,应拒绝参与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案例二
网售“进口化妆品”有猫腻
“芭妮兰”、“Dr.Jart蒂家婷洗面奶”“伊思眼霜”等在年轻女性中都拥有较高知名度,由于国内没有线下实体店可以选购,不少人会选择通过网络渠道购买。
据悉,当事人孙璋璋就瞄准了这一商机,通过“海外买手”在韩国、日本等地购买这些化妆品,通过“水客夹带”及EMS航空快递等方式分批运回国内,再通过网店和微店对外进行销售。
今年初,苍南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以及进口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上进口化妆品共计366盒(瓶、支),通过网络销售44盒(瓶、支),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182.00元。
处罚结果
执法人员认为,孙璋璋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相关规定,构成销售未经批准及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库存化妆品322盒(瓶、支)并处以罚没款合计12731.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无论是网络还是实体商家,经营进口化妆品都必须经过海关报关,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该案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是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要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消费者在通过网络购买此类化妆品时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相关进口审批证明。
案例三
微信上销售冒牌阿迪耐克
相信很多人都有网购名牌运动鞋的经历,一来价格便宜,二来款式也多,但对于真假却无从知晓。
此次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关于售卖侵权运动鞋的违法行为。据悉,当事人庄玉艳在未取得相关商标手续的情况下,通过QQ订购了标注“newbalance”、“adidas”以及耐克等品牌商标的运动鞋,在其微信上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标注“newbalance”、“adidas”等品牌运动鞋共54双,另有库存26双,按销售均价合计非法经营额达14190元。
处罚结果
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商标手续的情况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微信销售商标侵权的运动鞋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相关品牌运动鞋26双,罚款30000元。
案件点评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全方位地给予打击。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依然要严格遵守法律,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商标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他人不得侵犯。”
案例四
在广告中恶意贬低同类产品
随着网络销售日渐发展,激烈的同质化竞争压力下,一些商家为了“突出重围”、吸引客户,可能会选择剑走偏锋。
据悉,当事人瑞安市美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中将一款商务旅行箱拉杆箱与其他品牌同类产品对比,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内容的广告,至案发止,该款商品的销售额共计11288元。
处罚结果
当事人在网上发布其品牌的商务旅行箱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处以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在通过网络宣传自己产品的同时,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损害经营竞争秩序,否则将构成违法。
此外,在此次曝光的其他多起网络违法广告案例中,还有涉及网络刷单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违法使用企业名称、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利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等相关案例。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网络违法案件也说明网络经营者以及网络广告发布者自律责任意识仍有待提升。随着双“十一”等网络购物节的临近,市场监管部门接下来还将强化抽查检查和落地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突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重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