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小伙儿金阿欢凭借手中的一件商标,让江苏卫视知名栏目《非诚勿扰》改了名。然而华谊兄弟横空杀入,状告金阿欢及其名下婚姻介绍所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以“与其在先著作权相冲突”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金阿欢持有的“非诚勿扰”商标无效。
在文化企业追求长尾式生存、跨界经营的当下,其阵地已经不囿于银幕、荧屏,触角愈加深入实体商业领域,伴随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权益纷争也愈加突出。
《非诚勿扰》案情上演“大反转”
2009年2月,温州小伙儿金阿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被正式核准。2010年1月,江苏卫视推出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一举成名,成为全国现象级电视节目。2012年初,金阿欢提起诉讼,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侵犯其商标权。深圳中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江苏卫视的行为影响了对方商标的正常使用,使得公众造成反向混淆。
然而今年2月2日,出品电影《非诚勿扰》的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横空杀入,将金阿欢及其名下婚姻介绍所诉至朝阳法院,认为其在网站上使用了电影《非诚勿扰》剧本标题及相关美术作品,侵犯其享有的包括剧本标题、电影海报在内的著作权。同时,华谊兄弟于今年1月2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请求宣告金阿欢持有的“非诚勿扰”商标权无效,理由为该商标与其“在先著作权”相冲突。近期,该案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
一、二审判决温州小伙儿获胜,突显了对商标权的保护,但当时该判决就在行业内引发争议。
“以一个中立律师的角度看,我认为江苏卫视提供的仍是电视节目服务,而不是直接的婚介服务。”北京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颖认为,一、二审判定江苏卫视侵犯商标权是欠妥的。张颖分析,华谊兄弟未有“先见之明”将“非诚勿扰”注册成商标,而金阿欢则提前看到了该名称可能带来的商机。但此次华谊兄弟对金阿欢的诉讼和申请宣告“非诚勿扰”商标无效,从法律结果上讲可能对华谊兄弟有利。首先,在金阿欢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前,“非诚勿扰”已经是华谊兄弟出品的一部非常有名的电影的名称。金阿欢在申请“非诚勿扰”商标时应明知这一事实。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在先权利,从相关法律规定的表达上,可以对所有类别上核准注册的商标主张在先著作权,而不局限于某一商品或服务。第三,除了对电影作品的名称主张著作权外,华谊兄弟还可对“非诚勿扰”主张“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因为提起“非诚勿扰”,广大公众头脑中首先想到的是华谊兄弟及其电影《非诚勿扰》,“非诚勿扰”这一名称已经和华谊兄弟的电影关联在一起,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审查机关也应考虑到金阿欢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时主观是否有恶意的可能性。
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维权专家委员会常任委员、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俊杰律师表示,该案在法律上的争议空间确实很大,他认为该案重点是确认江苏卫视在什么服务上使用的“非诚勿扰”,与金阿欢商标保护范围是否一致。至于华谊兄弟提出的“无效商标”请求,赵俊杰认为,该宣告有“釜底抽薪”的意味,不排除金阿欢的商标可能会被“撤销”。依据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著作权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
此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案件再审,在行业专家眼中,意味着什么?赵俊杰说,该案件社会影响较大,而且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行业可以籍此案澄清相关的争议问题。当然,重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结论一定会改变。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杨河认为,商标和著作权之间的界限有时候并不清晰,有时候还存在相互交叉融合的情况,在本案中尤其明显。一、二审法院认定构成侵权,所依据的理由确实存在很多具争议的地方,争议焦点包括:第一,江苏卫视栏目名称使用“非诚勿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对此存在不同的声音;第二,江苏卫视的该档栏目与原告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所核准的服务是否是相同服务或者近似服务,该问题同样存在相反的观点;第三,是否造成混淆误认,对该问题的判断也不一致。
“广东省高院裁定再审,意味着业界争议的几个焦点问题探讨空间确实较大,既然裁定再审,不排除再审法院进行改判的可能。”杨河说,华谊兄弟横空杀入属“情理之中”,华谊公司作为《非诚勿扰》电影及相关海报作品的权利人,其著作权产生时间确实可能存在优先于金阿欢的商标权。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华谊公司对“非诚勿扰”享有在先著作权,那么金阿欢的商标能否存续将不容乐观。
文化跨界时的权利保护
毋庸置疑的是,这类案件均凸显了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巨大作用。以当下频繁发生碰撞的著作权和商标权为例,其各自权限大小、适用范围如何,如何在应用上不产生冲突矛盾?
赵俊杰表示,商标主要用于工业领域,而作品则与文学、艺术、科学紧密相关,从法律体系上讲,两项权利既有交叠也有区别。并且,作品著作权与商标权,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讲其价值贡献是不一样的。注册商标时,应当考虑他人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在先权利。而文化企业在跨界经营过程中,建议设置知识产权专员,在挖掘、梳理、运营、增值等各个环节做到权属清晰,授权环节连贯,诚信经营。
杨河进一步明确,商标主要用于商业和工业领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作品权利则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紧密相关,一般情况下两者不易产生冲突。但随着企业或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二者也逐渐在产生冲突,譬如有人将他人在先的美术作品注册成商标。因此,文化项目的著作权在进行商业开发时,需要新的权利对产品进行保护,仅仅依靠著作权是远远不够的。
杨河说,文化企业在制作文化项目初期,就应当制定长远规划,不仅要及时登记产生的著作权,而且对剧目名称、卡通形象、卡通人物名称等要素要及时申请商标权,文化企业应当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参与策划,对知识产权进行周密且长期的保护。
张颖谈到文化产业跨界经营时容易涉及到的权益冲突,认为企业加强自我保护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对有识别功能的标识,如游戏产品名称、电视节目名称、电影名、戏剧名、卡通人物名称、游戏主角名称、个人姓名,或能代表个人形象的如卡通形象、明星肖像,如果将来有可能广泛使用在商业中,企业应考虑将其注册成商标,因为商标一经授权后保护力度较大而且比较直接。同时,前述标识如果暂时没有申请注册商标,企业也应保留最早创造该标识的证据以及后来商业使用该标识的证据,一旦产生纠纷可以主张著作权或者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名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