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或将不再受消法的保护。
8月初,国家工商总局官网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如今,意见反馈已到截止时间,正等待最后的结果。在意见稿提出的70条规定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职业打假
一人一年投诉举报42次
今年3月,职业打假人曾照兴的一张检测报告将北京同仁堂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按照曾照兴的描述,关注同仁堂食用阿胶,最初是因为产品批号问题。“相比起其他阿胶的健字号或者药字号,这款阿胶是食字号。按照质检总局规定,阿胶不允许用QS食品生产许可。”于是,在2015年2月份,曾照兴花了3604元,在深圳宝安北京同仁堂专柜购买了数盒原料为驴皮的北京同仁堂食用阿胶,并向当地法院起诉。
由于同仁堂提供了相关生产许可,曾照兴一审败诉。
曾照兴称,官司败了,手头上的阿胶准备磨粉自用。“结果药店的医师说,这阿胶不太对。”有“职业敏感”的曾照兴便拿着这款阿胶到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送检,结果只检测出牛和猪的DNA,未检测出驴的DNA。
这份检验报告一时引起轩然大波。
8月30日,当地市场稽查局终于给出答案:同仁堂食用阿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未掺杂猪、牛等杂皮。曾照兴出具的报告检验方法不准确,只可作为案件线索,不可采信。
“折腾了半天,原来是检验方法有误。”在市民张女士看来,即使曾照兴是抱着“鸡蛋里挑骨头”的心态去投诉,这一做法对于老百姓而言也有好处,“企业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作为职业打假人,曾照兴一年就曾提出申诉举报42件。平均下来,每周都要发现一个新线索。用“放大镜”盯紧食品问题,已经成了打假人的“职业习惯”。
生财之道
掉包商品再索赔成常态
按照现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这一被称为“惩罚性赔偿”的条款本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如今却成了不少职业打假人的生财之道。
对于大大小小的连锁超市来说,最头疼的是职业打假人对商品的掉包和藏匿。
把面包、生鲜食品藏到服装货架的深处,等到商品过期时再悄悄拿出;把商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用化学药品擦掉,然后堂而皇之地向超市索赔……如今职业打假人的手段层出不穷,防不胜防。
“物美超市在北京的几百家门店,合计每个月都会收到三四百起职业打假人的投诉。”物美集团客服总监刘燕丽介绍,以前一年下来,超市对消费者的赔偿金额只有十几万元,现在职业打假人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索取高额赔付,一个月就要赔偿六七十万元。
对于一般的零售商品,光靠条形码无法判断到底出自哪家超市,这也给职业打假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一次执法部门就在投诉人汽车的后备厢发现了大量过期商品。”刘燕丽无奈地表示,打假人举报成本低,但企业为了相关的诉讼却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已经影响了正常的经营秩序。
消费者
“打假”为何成“假打”?
“上世纪90年代消法颁布时,一听说有个王海出来打假索赔,大家都觉得十分解气,把王海称为打假英雄。”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
但是事到如今,职业打假人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却一落千丈,从“打假卫士”变成了“专业碰瓷”。
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不少市民拍手称快。“很多打假人都是以打假为幌子到处‘找茬儿’获利。拿到赔偿之后,这个商品到底下没下架,他才不关注呢。”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受理的职业打假案件大幅增多,其中大多涉及商品标识问题,真正涉及商品质量的案件却很少。
陈音江表示,只要是依法打假,无论“打”的是商品质量问题,还是标识不规范问题,客观上都能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都不应该被简单否定。在陈音江看来,消费者需要的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假打”,而是“以惩罚为目的”的“真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