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参考报》报道APP是英文单词Ap?plication的缩写,其中文含义指移动终端应用程序。基于APP产业对社会生活的广泛影响,国家也先后出台一系列鼓励APP产业健康、蓬勃发展的优惠政策。
APP知产保护话题引发关注
与此同时,有关APP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也引发社会普遍关注。一个APP从产品创意到页面设计,再到大规模推广,几乎每个过程都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APP页面内容、设计、美工等涉及版权问题,如果相关内容被他人抄袭就可能会构成版权侵权,“大众点评”APP就曾向“食神摇摇”APP主张过类似的版权侵权。当然,除了版权法,权利人还可以通过商标法来保护APP,诸如在“微信”、“嘀嘀”等商标案件中,一系列与APP商标有关的争议,引发社会热议。
然而,无论是版权法还是商标法,它们都无法保护到APP的核心功能,因此都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就版权而言,如果侵权者改变了APP的页面设计,但依然模仿原创APP的功能,便可以绕开版权法保护;就商标而言,如果侵权者改变APP的名字,就可以绕过商标法保护。正是在这一背景下,APP的创业者们开始寻求APP的专利保护,试图通过专利法来保护APP的核心思想与功能。
哪些APP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专利法上没有专门关于“APP”专利的分类,与其相关的是时下备受瞩目的计算机软件专利和商业方法专利。从本质上讲,它就是一个计算机软件。与此同时,绝大多数的APP旨在实现一种商业方法。APP专利与商业方法专利虽不是同一概念,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很多基于APP通信、金融、管理、娱乐等方面的专利已经落入到商业方法专利的范畴,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研究成果对研究APP专利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然而,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APP专利的时候,则不能简单地用“计算机软件专利”或者“商业方法”专利来概括,而是要根据现行《2015国际专利分类标准》具体确定其专利类型。国际专利分类标准向来主要是依据技术手段(或技术类型)来对专利进行分类的。就实现APP功能的技术手段而言,涉及APP的专利主要属于“G06Q”分类。
我国APP专利在2003年之后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在2015年APP相关专利申请数量超过1万件,达到峰值。但授权数量却极少,2012年最高,还不足600件,这说明绝大多数APP专利申请最终并没有被授权。这也让众多APP设计者们备感困惑:APP是否能够受到专利保护?APP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
2009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方式”作出尝试性规范,但由于缺少法律的明确定位,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APP能否申请专利,以及如何申请专利”等重要问题并没有给予准确回答。为此,国务院在2015年6月份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将“研究商业方法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列入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创造性”标准难衡量
由于缺少专门的规范,APP专利申请时只能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中最相近似的规定。APP的各项功能主要依赖于计算机程序完成,因此可纳入计算机软件专利范畴。按其规定,APP如属于“纯粹的智力规则”则被排除在专利授权范围之外;如属于一项“技术方案”则被纳入专利授权范围。但在APP个案中如何判定“纯粹的智力规则”或是“技术方案”还有待于出台专门的、更加细化的标准。
在对我国681件涉及商业方法专利复审案件驳回理由分析后,以评述专利创造性为驳回理由的占19.53%,以评述专利客体为驳回理由的占74.6%,以“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为驳回理由的占1.17%。在涉及APP等商业方法专利案件审查时,在评述创造性的比例方面,我国知识产权局(19.53%)远远低于美国专利商标局(88%)和欧洲专利局(69.3%)。如此直接根据公知常识作出判断,缺少对其创造性的评述,缺少引证文件的论证的审查方法,势必导致驳回决定的科学性和说服力不足。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新颖性”、“创造性”是发明专利授权的重要条件。与其他类型专利相比较,APP专利的新颖性是较难查询对比文件的,它一般不会记载于申请日之前的文献(论文或出版物)中,所以判断APP的新颖性则是其审查过程中的一个难题。“创造性”是APP专利被授权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在涉及APP专利时,问题会变得复杂,它既涉及计算机程序领域,又涉及商业方法领域,那么,这里“创造性”的标准是什么,是计算机技术的创造性或是商业方法领域的创造性,都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