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纠纷解决机构驳回菲利普莫里斯诉乌拉圭政府案,烟草行业意图利用双边和多边国际协议来对抗各国烟草控制措施的努力遭遇重大挫折。
一些人拿菲利普莫里斯公司为例,想要看看挑战拖延公共健康保护措施以及阻碍其他国家强化其健康法规的行动的结果如何,他们将这次的判决视为一个里程碑。而且,本案还强调,商标属一国政府法规的管辖范围,还解释了国际组织和国际行动人士在支持国家政府捍卫其健康措施方面所起的作用。
早在2010年,菲利普莫里斯就通过其瑞士子公司在世界银行的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心(ICSID)起诉乌拉圭,这是第一次一个烟草集团在一个国际法庭起诉一个国家,也是涉及烟草控制的第一个投资仲裁纠纷。
ICSID支持投资者和国家在相互同意基础上达成自愿调停,通过仲裁解决国际投资纠纷。一旦同意仲裁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单方撤回。每个案件都会指定独立仲裁员进行听审,然后作出裁决。
菲利普莫里斯宣称乌拉圭公共卫生部制定的健康措施侵犯其知识产权,违反乌拉圭在其与瑞士的双边投资协议(BIT)中的义务。
争议主要涉及两个特别措施。第一,乌拉圭公共卫生部2008年推出的《单一展示要求》规定,烟草制造商不得销售一个品牌的多个种类。菲利普莫里斯不得不为此撤回其12个产品中的7个,称只能销售一个种类的政策严重影响其公司的价值。
第二个措施涉及所谓“80/80法规”。根据2009年发布的一个总统法令,烟草包装盒上的健康图形警告应当占整个包装的80%而不是50%,也就是说烟草公司的商标和其他信息只能出现在剩余的20%中。
乌拉圭是第一个规定超过50%覆盖率要求的国家,不过很快有超过58个其他国家也提高了图形覆盖率的要求。尼泊尔甚至要求90%。原告们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自己的知识产权,造成了进一步的投资损失。
乌拉圭辩护称,两个法规对所有的烟草公司都一视同仁,乌拉圭合理善意地行使了自己的主权特权。
案件的关键在于乌拉圭是否未能履行其在BIT中有关商标使用的承诺。
菲利普莫里斯称,在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得商标注册后,投资者应该有权拥有并行使商标权人的全部权利,乌拉圭应该尽力帮助权利人行使这些权利,其中显然应该包括使用商标的权利。
裁决
仲裁庭认为,“根据乌拉圭法律或乌拉圭参加的国际公约,商标权人并不享有绝对的不受法规限制的使用权,而仅仅享有一个排除第三方进入市场、只有商标权人才能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独占权,该独占权还要受到国家规制权的限制”。
一般认为,注册商标权只授予权利人阻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且必须受到国家法规的规制,以上仲裁庭的裁决也说明了这一点。
而且,就承诺范围来说,商标并非一个为了鼓励或允许特别投资而作出的独特承诺,乌拉圭对根据BIT进行的投资既没有承诺也没有义务。
最后,“注册商标可以获得权利,但是权利的范围要受到法律的规制,而且范围还可能会受到国家健康措施的影响而发生变化。由于没有向菲利普莫里斯作出有关商标使用的承诺,而且商标还要受到国内法和法规的影响,仲裁庭认为乌拉圭并未违反BIT,驳回诉讼。”
裁决的影响
鉴于在国内和国际知识产权法适用和使用方面的争议以及各方之间的严重对立,本案意义重大。
很多人认为,在多个烟草公司对抗烟草控制措施的争斗中本案算是一个重大胜利,前纽约市长米歇尔.布隆伯格(MichaelBloomberg)称赞乌拉圭站起来反对烟草产业并且证明了国家能够取得最终的胜利。
该裁决再次表明,国家有权决定保护其人民的法律法规。
菲利普莫里斯的总顾问马克.费尔斯通(MarcFirestone)说,菲利普莫里斯从未挑战过乌拉圭保护公共健康的主权权力,但是我们希望能够澄清相关的国际法。
一些评论人士,比如反烟和健康行动组织(ActiononSmokingandHealth)执行总监洛伦特.胡伯(LaurentHuber),称本案是菲利普莫里斯的一个公关案例,期望通过拥有丰厚资源的对手提起长久诉讼来阻止其他国家制定更强的公共健康法规。据报道,2013年菲利普莫里斯的年收入为802亿美元,乌拉圭的GDP则只有557亿美元。
早在2010年,投资条约仲裁国际律师托德.威乐(ToddWeiler)就在一份法律意见书中称:
“菲利普莫里斯对乌拉圭提出的有关BIT的主张属于菲利普莫里斯一直以来的战略,那就是强烈反对可能会导致烟草产品平装的任何措施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使用和享有其对烟草品牌的投资的任何措施。”他还说:“这样的主张只不过是一个富有的跨国公司对一个资源有限的小国家提起一个有雄厚资金支持的国际法律诉讼的例子。”
彭博基金会对乌拉圭的法律费用支出提供了主要的资金支持。
整体来说,考虑到本案的确定性结果,还有一些其他的国内、国际或地区法院支持烟草平装和新烟草法规的案例(比如英国、欧盟和澳大利亚),其他国家可能不再会感觉压力重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强化本国的公共健康措施。
国际组织的支持
本案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WHOFCTC)秘书长在诉讼中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见书,详细内容可在WHO的新闻稿中看到。
FCTC称:“仲裁庭接受了其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因为该意见书对该纠纷提供了中立视角和来自合格机构的专业看法。”
这不仅说明FCTC确实为那些规定保护性健康措施的国家提供法律支持,而且说明国际组织在支持国内政府采取健康措施方面能够取得成功。
最后,鉴于仲裁的地点,有些人可能会怀疑投资者国家纠纷解决机构是否存在,比如ICSID。
美国农业和贸易政策学院国际项目主管凯伦.汉森.库恩(KarenHansen-Kuhn)认为,这些纠纷解决机构的存在使得公司能够在私人仲裁庭就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措施起诉政府,这样公司就有机会维护其权利,并且“肯定向其他考虑新项目的地方或国内政府发送了一个强烈的政治信号”。
汉森.库恩认为不应当由投资者国家纠纷解决机构来决定,国际管理规则应该更加倾向于通过公共健康讨论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