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旗下MUSTANG(福特野马)、四川先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商标侵权,并索赔1000万元一案,引起了全国广泛关注。7月1日,该案取得了重大进展,原、被告双方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调解室由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原告与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互相对第2次补充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上午9点40分,庭前证据交换正式开始。原告方首先补充8项证据材料,包含:在电视媒体、报纸媒体、广播电台等平台进行投放的野马汽车广告宣传合同与发票,历年来野马汽车所获的相关荣誉证书,近3年野马汽车广告支付凭证,野马汽车商标注册证,以及野马汽车网页广告宣传页面等。
据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王齐介绍,由于福特MUSTANG在品牌宣传中使用“野马”涉嫌商标侵权,导致野马汽车高额的广告投入,并没有换来稳定的品牌联系与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
上午10点8分,被告方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和四川先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分别对原告方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2次补充的证据进行质证,发表意见。
上午10点40分,原告方对被告方的意见发表质证意见。一直持续到下午13点左右,被告一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补充了经公证认证的具有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系列商标授权的证明书,福特汽车公司拥有12类福特、MUSTANG、福特野马等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明,四川野马汽车销量情况,百度百科词条随意性较强等的证据材料。
据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倪红指出,百度百科词条最早创立于2010年9月24日,此时被告一尚未把“福特MUSTANG”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此外,被告一当时亦尚未将“福特MUSTANG”在中国大陆进行宣传。随着“福特MUSTANG”上市,在文字介绍上已更清晰的区分“福特MUSTANG”和“四川野马汽车”了。
被告二四川先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则补充了来源于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和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联盟的相关证明福特MUSTANG在中国上市销售之前,中国公众媒体称呼其为“野马”的证据材料。
随后,原、被告双方继续进行质证,对第2次补充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发表意见。而据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处长巨冬梅介绍,由于案件复杂,经过第2次庭前证据交换后,法官当场已有尽快开庭的意向。
新闻延伸:
作为全国最早生产汽车的厂家之一,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早在1986年便申请注册“野马”商标,而按照《商标法》规定,同一类型产品商标名称不能重复。并且自20世纪80年代诞生以来,四川野马汽车一直获得了四川省级、成都市级的多项荣誉表彰和质量认可。并且,“野马”作为招牌LOGO,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便风靡中国大江南北。
而福特旗下的MUSTANG车型则于1962年研发,其名称是为了纪念二战中富有传奇色彩的美军P-51型Mustang战斗机。该车型在国内名为“福特野马”,源于车型的英文名MUSTANG(该英文的中文译文为“北美的野马”)。该车在全球范围都颇受欢迎,并多次登上银幕出尽风头,近几年才登陆国内市场。
据资料显示,这款车型进入中国后,其“福特野马”的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2006年6月26日。(记者赵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