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互联网经济在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中占比已达7%,该数字超过美国,且仍以年均30%的速度递增。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互联网经济已成为带动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近年来,我国首次提出“互联网+”概念,并相继写入了2015年、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强调在“互联网+”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鼓励支持“互联网+”各个产业的发展,这一理念也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国制造2025》等重要政策中予以体现。在《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互联网+”行动背景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推进,进一步推动了“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发展,业界对互联网专利保护的重视程度也愈加提高。
界定“互联网专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2015年度国内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前十的排名,奇虎360作为典型的互联网公司以2777件入榜,腾讯公司也连续多年保持年均提交专利申请量过千件的纪录,预计到今年底累计提交专利申请总量将过万件,乐视近期更是声称其全球专利申请量已达到1.1751万件。今年3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发布《互联网行业专利管理能力分析报告》显示,国内实力居前的6家互联网公司腾讯、阿里巴巴、奇虎360、百度、小米、乐视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量近些年呈现迅猛上升趋势,上述企业在2015年度提交专利申请数量都已过千件。
可以预见,在各大互联网公司的创新比拼和专利申请量持续增长的带动下,整个互联网行业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创造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我国正在实施的“互联网+”行动计划,更是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随着近些年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互联网领域的创新成果与传统电学、通信领域有了显著的不同。然而,按照现今我国参照的国际专利分类方式,在界定哪些专利属于互联网领域的创新成果以及“互联网+”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创新成果时,无法将其与传统物理和电学技术做有效区分,进而使得在统计互联网相关专利数据,评价互联网创新能力时没有依据,更无法为互联网行业发展起到数据指导的作用。
由此,界定“互联网专利”是必要而且迫切的,此类专利保护的是在互联网自身发展及其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互联网相关专利不同于传统的通信和软件专利,其以互联网技术及产品为保护客体,涉及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即时通讯、电商、安全、搜索、人工智能、社交、云存储、大数据、物联网、虚拟现实、便携交通、现代农业等服务的创新成果。
明确“互联网专利”
按照现今我国参照的国际专利分类表(IPC分类2016.01版)的分类标准,与互联网技术相关的专利一般被分到物理G部和电学H部中。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数据显示,提交专利申请量较多的百度、腾讯、阿里巴巴、奇虎360、小米、乐视等6家互联网公司历年所申请的专利数量占前五位的分类号变化不大,且大量集中于G06F17/30(涉及信息检索;及其数据库结构)、H04L29/08(涉及传输控制规程,例如数据链级控制规程)和H04L29/06(涉及以协议为特征的通信控制和通信处理)。而根据上述三个分类号的说明,其不能准确体现互联网技术特点,同时进一步统计发现,上述三个分类号下的国内专利数量都在4万篇以上,同一分类号下如此多的专利数量,已经实质影响了检索和审查的效率,同时无法将互联网领域专利与传统的电学、物理领域的专利进行有效区分。因此,将互联网领域专利从上述三个分类号中再细分的需求十分迫切。
针对目前的互联网领域专利分类不细的情况,可以参考注册商标分类对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进行的修改。近些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尼斯联盟出台的新规定,又结合当前国内具体国情,进一步做了修订和完善,并予以正式施行,特别是新增了多种互联网产品相关的商标服务,比如包括新增搜索引擎服务、点击付费广告服务、在线音乐播放、网站流量优化服务、社交网站服务以及云计算等在内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商标保护项目。
同样,在当前专利分类体系下,也可以进一步新增或细分对应多种互联网具体技术的明确分类,比如即时通讯、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物联网等,并可以做更前瞻性的扩展,比如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
扩展“互联网专利”
“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从上述统计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互联网领域专利在现行IPC分类体系中没有明确的分类,只是粗略被划分在电学、物理领域几个通用分类号下,并未体现其与不同领域的融合,也即未体现“互联网+”场景的变化。但是,IPC分类体系在2012.01版本中适应性地增加了G06Q相关分类号,其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以及其他类目不包含的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处理系统或方法。如下所示,此分类主要涉及领域包括行政管理、支付、电子商务、金融、农业、制造业、电力、服务、教育,以及运输等。
此分类号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部分“互联网+”的特点,比如体现“互联网+”现代农业的G06Q50/02、体现“互联网+”协同制造的G06Q50/04和体现“互联网+”高效物流的G06Q50/28等,但是从现今分类运用效果上来看,其重视程度不高,主要作为副分类来使用,即并不必然给予一个上述G06Q所涉及的应用场景分类,因此G06Q这一有效体现“互联网+”的分类号并未得到充分利用,无法通过其来对互联网相关专利进一步标注区分。
随着“互联网+”行动的进一步深入,其必然会与社会各行各业进行融合。为了进一步与“互联网+”各行业相适应,建议扩展涉及“互联网+”便捷交通、“互联网+”绿色生态等方面的分类号,从而涵盖更全面的互联网专利生态。同时,为了提高互联网相关专利审查效率,更有利于相关专利管理统计,建议提升G06Q分类号的重要性,对于明显属于“互联网+”的专利申请,将其作为主分类来使用,并与细分和增加的各种互联网技术分类相配合,从而将“互联网+各领域”产生的创新专利也从传统物理、电学中有效区分出来。
按照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需要经过“申请-初步审查-早期公开-实质审查-授予专利”程序。虽然近几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提高专利审查效率,缩短专利审查周期,但与互联网领域技术发展速度仍然无法全面适应。因此,笔者建议:在受理互联网领域专利申请时,可以依据申请人的声明,将互联网领域专利在提交时进行标注。之后,在实质审查阶段可以借鉴日本专利审查程序中单独设立处室的形式,增设一个专门审查互联网领域专利申请的部门,对相关专利进行集中审查,从而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时限。同时,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推进,“互联网+”传统领域结合的专利申请更需要跨领域的审查机制相配合,基于此可以进一步选拔具有跨互联网和传统领域的专业素质的审查员作为独任审查员,或以互联网领域和传统领域各一名审查员组成“1+1”的双任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审查互联网领域专利申请,从而大幅缩短审查周期。
在审查标准方面,考虑到“互联网+”传统领域的融合中产生创新特点,一部分利用已有的互联网技术,在应用层面上与传统领域生产方式或消费方式相融合,不对底层传输协议和物理传输介质进行改进。一部分利用已有的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硬件相结合产生的智能硬件,从而对传统生产或居民消费领域产生颠覆作用,其同样也不对底层传输协议和物理传输介质进行改进。此外,较多创新更集中于新的商业模式,以此来促进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这种模式创新或融合性创新相对于传统技术创新来讲,应该从应用层效果和商业模式的角度更多的进行考量,在审查标准上可以通过新颖性严格审查,创造性侧重技术和商业效果的综合判断,进而缩短专利审查时间。
总之,基于目前互联网产业发展实际,如果对专利分类体系进行修订,不仅有利于加强互联网领域的专利保护,而且有助于增强互联网企业的创新热情,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王澍黄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