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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船体”莫让版权“翻船”

最近,在微信朋友圈广泛流行着一种“翻船体”的吐槽方式:即借由两只小企鹅谈话的连续漫画,表达了某一行业的槽点和喜乐,最终以“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作为故事的结局。这种“翻船体”自网络兴起以来,被快速传播和翻新,并在各网络公众号经过修改、演绎形成了各种“变体”。

然而,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个“翻船体”的漫画图文是有原创作者的。面对这种现象,原创作者、一位80后漫画师“喃东尼”无奈地表示,众多公众号使用了他的漫画,既未署名也未标明出处,很多侵权内容阅读量都在10万以上,比他自己公众号的阅读量还多。目前,因为使用他的作品而付费的公众号不足10个。

事实上,“翻船体”出现在网络文化高度发达的当下,说明了生动活泼的文化为网民所喜闻乐见,但是同时也揭示了网民版权意识的不足和版权认识上的误区。

误区一:凡是网上有的就可以“任意使用”。很多人在使用网络资源时,常常认为,从网络上可以自由下载的东西就是免费的,可以任意使用。典型的现象是,利用他人图片为自己的文章配图时,常常简单标注“图片源自网络”,然而这种免责式的声明在法律上毫无意义。因为用户使用他人作品时,首先要表明作品来源,而这种来源并非使用者获取图片的实际环境和场所,而是要表明作品与原创作者的渊源,即不能侵犯作品的署名权。因此,在网络上使用他人图片等可能构成作品的资源时,一方面要注意到其可能的著作权,另一方面要在调查了解后正确标明作者身份,不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误区二:只要是非营利的,就是“合理使用”。很多人虽然有版权意识,但却认为,只要对他人作品的利用是非营利性的,就属于“合理使用”,无需作者同意。这种看法的错误在于:合理使用不但要求不能利用他人作品谋取不当经济利益,而且不能对他人作品造成不合理的损害。换言之,如果使用他人作品没有营利但仍然对他人作品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害,同样不构成合理使用。在对“翻船体”的演绎中,尽管很多改编并非为了营利目的,但是却对原创作者控制自己的作品并获得经济回报产生了根本性的威胁和影响,因此事实上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误区三:翻新属于“戏仿”,属于合理使用。一种有代表性的看法是,“翻船体”在广义上属于“滑稽模仿”的一种形式,即模仿者对模仿对象进行讽刺、嘲弄、讥笑,以达到对模仿对象所表现出的滑稽、可笑甚至荒谬之处的批判和评论,应当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然而,这种说法同样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翻船体”的各种“变体”不仅仅只是对“翻船体”原作文字部分的改编,更重要的在于,对原作的漫画部分进行了完全相同的复制,然而即使是“滑稽模仿”也不能在利用他人作品方面达到“基本替代”的程度。其次,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采取有限列举的形式,即仅仅列举了12种具体情形,没有一般性的判定原则,也没有兜底条款,这使得很多国际通行的“合理使用”方式不在其中。即使“滑稽模仿”满足“三步法”的检验,但在目前而言,由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封闭式的立法例中并未将“滑稽模仿”规定为“合理使用”,使得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仍然存在侵权风险,有侵犯他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和表演者权之虞。(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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