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阿里巴巴集团正式宣布加入国际反假联盟(简称IACC),成为该国际组织的首个电商成员。IACC是全球最大的反假冒侵权非营利性组织,总部设在华盛顿,旗下成员囊括了各个领域里的国际知名品牌,同全球政府机构及行业伙伴合作,通过法规、政府、民众教育等途径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商市场一片繁荣。但在繁荣的背后,电商平台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广为诟病的侵权假冒等知识产权问题。
以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为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中国消费者协会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淘宝网上抽样检查的商品的正品率仅为37%。笔者在知产宝数据库检索结果也显示:在其收录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以淘宝为被告的有许多份。对于阿里而言,如果由于打击假冒产品不力而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再次列入黑名单,阿里巴巴的海外发展将蒙上巨大阴影。2015年开云集团对阿里巴巴及其相关公司提起的两次诉讼,也极大影响了公司股价和国际商誉。
其实,自2013年起,阿里巴巴集团即与IACC逐渐合作,推行其安全市场项目。此次,进一步成为IACC的正式成员,则意味着阿里巴巴集团以电商身份加入到一个拥有超过250个品牌权利人及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专家的全球合作网络中,和品牌权利人站在一起,制定与完善在线假冒侵权治理的协作解决方案。
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电商企业,应依据法律经营。基于当前法律,电商企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广告发布者责任、第三方责任、一定程度的管理责任。比如,平台提供者根据与网络卖家签订的合同承担网络卖家用户安全交易等合同约定的责任。针对网络卖家通过在电商平台上发布的广告,电商企业作为广告发布者,如果有虚假广告,则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作为用户和网络卖家之间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对用户或公众承担过错责任。所谓过错责任,即仅在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这其中包括违反合理的注意义务、拒绝回应用户或者公众的投诉、针对多人投诉的卖家不作处理等。而在没有官方机构介入的情况下直接决定对商家产品执行下架、关店、删除等处罚,则系在一定程度上执行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以及司法机关的“裁判责任”,承担了知识产权侵权监管者和裁判者的职责。
那么,电商企业是否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管者和裁判者?笔者认为应该思考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电商企业同时担任经营者和监管者是否合理;二是如何保证电商企业无假冒伪劣;三是如何保证判断程序的公正性;四是如何保证电商企业的管理能力。基于以上几个问题,笔者认为,电商企业对平台的监管责任,还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并设定合理的程序,通常情况下,这种监管还应立足于双方缔结的合同,即在合同双方认可范围内,即卖家接受的范围内进行监管。其次,电商企业所承担的责任还应主要是协助知识产权等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执行裁决的范围。
总之,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是全球业界的众矢之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构建覆盖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诚信体系,才能从根本上铲除侵权假冒的根基,护航电商的健康成长。(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