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5年5年间,吉林省法院共审理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015件,审结2846件,在全部已结案件中,涉及著作权纠纷案件1513件。”4月2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广军向《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介绍,在这些案件中,涉及了音集协KTV作品放映权维权诉讼、长影频道播放广播权侵权诉讼等一大批与群众日常文化娱乐生活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且种类繁多。
未经许可刊登书信构成侵权
崔某于1966年写成家书一封,描绘了其在过去生活中的一些见闻、活动等内容。天涯杂志社未经崔某许可,于1999年在其出版的《天涯》杂志中刊载了该家书全文,且在家书尾部署名崔某。此后,广天合公司向时任天涯杂志社编辑林某联系约稿,并在2013年11月出版的《南方航空》杂志上刊载了署名谭某某的文章《书信:我们的汉字》,该文中全文采用了崔某的家书。南航集团网站中,有部分板块委托广天合公司管理,并授权广天合公司上传资料、形成链接,在互联网上提供浏览和下载。该文章后经广天合公司上传至南航集团网站。
二审法院认为,家书的私密性人所共知,在天涯杂志社出版的刊物中所显示的书信作者与资料提供者显然不同,出版行业内的一般从业人员应当认识到该书信的发表行为并非由著作权人本人行使。广天合公司对此怠于审查,既未与资料提供者联系,又未与作者核实,便在其刊物上刊载该作品,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且其对该作品全文引用,与其他内容混合编辑成为新的作品,不构成转载,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故判令广天合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在该信息的网络传播过程中,南航集团作为委托人,应对受托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其作为信息的发布者,不能以删除而主张免责。故判令南航集团承担侵害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
“孪生兄弟”改头换面构成侵权
长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版发行了《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语文》(五年级上册),并在书中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配套相关教辅。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此后编写并出版发行了《名师解教材》(五年级语文上)。经比对,被控侵权图书与涉案教材对作品的选择和编排完全一致,其中虽新添加了部分内容,与教材内容一并进行了编排,但并未改变涉案教材的作品选择和编排结构。
吉林大学出版社认为涉案出版物为义务教育教材,其可依法合理使用,同时认为长春出版集团禁止他人使用其教材编写教辅材料的行为构成杜绝交易和限制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长春出版集团基于对作品的选择和编排而形成的汇编权依法应予保护。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并非与义务教育相关的全部产业均为公益性事业。教材市场系开放的市场,任何具备资质、符合条件的出版者均可参与到市场竞争之中,亦可凭借其经营成果而获取利益。这种市场竞争方式,能够鼓励更多的出版者加大对教材的投入,对于提高教材质量,服务义务教育是有益的。长春出版集团出版的涉案教材,系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其为取得这一成果,付出了大量的劳动,也必然有其独立的经济诉求,任何人均无权借义务教育之名,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认为,长春出版集团出版教科书系以教育部制定的《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为依据进行编写,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教辅材料,或可与著作权人进行协商,或可依照上述标准自行创作编写,其在此过程中享有交易自由和选择权。因此,无论其所主张的“依托教材、基于教材的结构”必要与否,均不能成为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涉案教材的抗辩事由。吉林大学出版社主张涉案教材“在一定区域内强制性推广使用”“垄断发行”,但其对此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同样,其主张长春出版集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十七条、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拒绝交易、限制竞争和滥用知识产权,仅为其主观臆断,并未提交任何证据用以证明该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据此,法院判令吉林大学出版社向长春出版集团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发行权案件居首位
“在涉及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侵害发行权纠纷案件342件,居首位;侵害放映权纠纷案件325件,列第二位;侵害复制权纠纷案件249件,列第三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226件,列第四位;侵害广播权纠纷案件222件,列第五位。”李广军介绍说。自2010年以来,某电影频道因播放未经授权的电影,屡被权利人诉至法院,不但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诉累,而且占用了很多的审判资源。其中吉林美术出版社诉海南出版社版式设计侵权纠纷案、长春出版集团诉吉林大学出版社教辅材料侵害汇编权纠纷案等案件,连续4年先后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记者张席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