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警示消费者,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局现对2015年吉林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第33期)进行公示。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22类食品349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6批次。其中,焙烤食品16批次,茶叶及其相关制品、咖啡9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6批次,蛋及蛋制品11批次,豆类及其制品4批次,蜂产品13批次,罐头3批次,酒类30批次,冷冻饮品7批次,粮食及粮食制品40批次,薯类及膨化食品5批次,肉及肉制品15批次,乳制品20批次,食糖7批次,水产及水产制品20批次,水果及其制品7批次,特殊膳食食品10批次,饮料30批次,餐饮食品10批次,全部合格;蔬菜及其制品23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占13.04%;调味品53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占3.77%;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10.00%。现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具体信息如下:
蔬菜及其制品3批次:长春市一品鲜酱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糖醋蒜中苯甲酸、糖精钠超标;延吉市三胜食品泡菜厂生产的萝卜块辣菜中苯甲酸超标;延吉市三胜食品泡菜厂生产的桔梗辣菜中苯甲酸超标。
调味品2批次:吉林省临江市老酱园子食品酿造厂生产的酱油中氨基酸态氮未达到标准;长春市家佳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原松花江酱油厂)生产的惠佳酱油王中氨基酸态氮未达到标准。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松原市宁江区昌盛花生产销加工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人参花生油中酸值超标。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长春、松原、白山、延边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上述四个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QS标识等是否齐全;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没有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