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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20年:职业打假何以经久不衰?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后,关于职业打假人的争论却意外地没有平息,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他们从热捧打假“英雄”,到质疑打假“收钱噤声”,这一特殊群体20年来走过的历程,真正值得我们去追问和反思的或更在于,他们的存在为什么能够经久不衰?其扮演的角色到底是补缺还是拾遗呢?

职业打假人,他们鲜以真面目示人,很可能是逛街时与你擦肩而过的路人甲;他们烂熟法律规定、精于索赔技巧,即使被奉为打假英雄时,也毫不避讳“逐利”的初衷。职业打假20年,他们有人出入乘豪车、坐拥豪宅,也有人被无情淘汰,20年来争议始终如影伴随。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违法经营者对职业打假人的赔偿是他的违法成本,从长远看,这个成本最终还是要由消费者承担。“如果能够让我们的维权渠道更便捷、维权的成本更低,或者有一个组织或机构可以帮助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就能够解决很多问题。”邱宝昌说。

背景

职业打假人的恩怨江湖

1995年,22岁的青年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12副假冒索尼耳机,并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赔偿,从此走上职业打假道路——这是中国民间打假的开端,职业打假人王海迅速引起关注和效仿。

那个年代,无数个“王海”奔向全国各地的商场、市场,几乎每一个主要城市都会有鱼龙混杂的“职业打假人”。一位职业打假人曾目睹过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维权”:“几个人在超市里说货架上的果冻有过期的,连钱都没交就要求超市赔偿五千元钱——物权还没有发生转移,相当于用超市的东西向超市索赔。”

“曾经有个打假人,被打假对象雇来的人在派出所门口扎成重伤。”王海说,总是有打假对象“算不清违法成本”。震动最大的一起案件发生于2003年,当年12月13日,“民间调查员”黄立荣在偷拍、监视紫禁城国医馆老板时被发现,被活活打死后抛尸。

“收钱噤声”也是行内通行的潜规则,在与企业私下达成协议后,打假人不会将企业的不良行为公之于众。打假人认为,打假人群体的监督和企业“花钱买平安”后的自律行为可以保证打假的效果。如果“不打不相识”,有企业让王海的公司帮助打假,起步价是30万元——这是针对企业的价格,王海坦承“职业打假人打假的初衷就是为了赚钱,正义是有限度的”。

评论

职业打假游走在法律边缘

职业打假人打假以赢利为目的,与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商人没有什么差别。商人制假售假是犯罪行为,一旦东窗事发将受法律的严厉制裁,而这正是打假人赢利的利器。

职业打假人最初之所以受到欢迎,是因为被视为监管执法的“帮手”,对制假、售假行为构成有效遏制,进而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保护;可打假“英雄”并非想象中那么纯洁、高尚,不但拿钱“噤声”成行业潜规则,而且发展到极个别打假者经过交锋之后反而被售假商家收买为“打假顾问”,所谓净化市场的“补缺”功能已经越来越淡化乃至消失。

现在,职业打假者“收钱噤声”已经成为“行业惯例”,按照目前的法律并非犯罪行为,知道他人犯罪不报案或者举报虽然违法,但并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法律的任何处罚。正因为如此,打假人才敢于“收钱噤声”。打假人“收钱噤声”是钻了法律的空子。这种行为不仅无助于真正打假,而且还会加大消费者的损失。打假人收了制假、售假者的钱,不法者其实是将送出去的钱计入生产、销售成本,从而导致“羊毛出在羊身上”,消费者买单。再者,打假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一种有损法律尊严的行为。

我国正处在一个法制不断健全的时代,正是存在许多监管缝隙给了职业打假生存的土壤,正是法规的落实没有扎根才给了“收钱噤声”一个畸变的空间。我们需要一个各司其职的执法土壤。在监管部门多作为的同时,变“职业打假”为“全民打假”,当所有人都形成打假意识的时候,才能用“全民打假”倒逼企业注重产品质量,堵住打假人“收钱噤声”的法律空子。

声音

用监管挤掉“假打”的水分

有法律专家看来,“职业打假人”维权的过程中实质上是在以众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作为交换,只能说这是维护了特定人的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利益,商家和少数的“职业打假人”联合起来等于是欺骗了所有的消费者,并且把真相掩盖了。

职业打假变“假打”,从根源上来说,是因为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太多且缺乏严密监管。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打假行业”缺少制度规范,职业打假人也缺少起码的自律。打假人“收钱噤声”很可能会纵容企业继续造假售假,涉假商家与职业打假人形成一种合作关系,甚至可能变成假冒伪劣产品生产者的“同谋”。

如何看待“收钱噤声”的现象?有专家建议:职业打假人是以消费者名义进行打假的,但相关法律既没有明确界定职业打假,也没有明确保障职业打假人权益,更没有规范职业打假人行为。当法律法规忽略了事实存在的职业打假人,“收钱噤声”理所当然的就会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不能指望“打假行业”是自带光环的伸张正义,需要相关法规配套,减少打假可能产生的风险,对打假者的权利给予一定的制度保障。

职业打假行业无论是火爆还是“假打”,都说明负有打假职责的部门没有尽到责任。职业打假人烂熟法律规定,打假部门人员应该也是如此,如果打假执法人员能像职业打假人一样去发现假货线索,相信不会有职业打假人生存的空间。因为监管、执法缺位,才导致职业打假人去“补位”。(作者肖武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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