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烟酒及保健品等制假售假现象仍严重
本报记者周宵鹏
本报通讯员石明辉吴艳霞
近日,河北省集中宣判4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最高达14万元的罚金刑。
《法制日报》记者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获悉,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公平秩序、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河北各级法院依法从严惩处侵权假冒犯罪,并进一步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2015年,河北法院共判决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828件1111人,全部进行了刑事处罚。
河北省高院刑二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判决的制假售假类案件显示,相关犯罪所涉被侵权产品呈多样化趋势,其中,烟酒、沐浴产品、保健品等日常消费品仍是制假售假高发领域,汽车配件、轴承胶片等也成为制假售假对象。
假酒假药为制售假重灾区
河北高院刑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涉及假冒伪劣的产品品种繁多,但以涉药品和烟酒类犯罪案件为主,这些“入口”类产品市场需求大且利润极高,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
2013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杨某(在逃)雇佣赵某在无任何合法经营手续、无洋酒生产厂家委托和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加工生产假洋酒,先后从江苏、广州、湖北、山东等地购买大量“芝华士12年”“大将军酒”品牌商标、酒牌、酒盒等包装材料,赵某与其妻程某共加工生产“芝华士12年”75件,“大将军酒”14件。杨某通过物流公司销给河南、北京客户,从中牟利。至案发,在赵某家中查获成品酒22件及制酒酒液、商标等假包装材料,涉案金额300197元。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赵某、程某伙同他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1年6月,被告人李某使用淀粉、伟哥粉、食品添加剂等材料灌制性保健食品,并向他人销售。2013年9月,秦皇岛市警方从被告人李某车内查获性保健食品200盒。经鉴定,该性保健品内含有“西地那非”335020mg/kg。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据了解,河北法院每年通报的相关案件中,基本都会涉及假烟、假酒和假药案件。在已查办的相关案件中,几乎各个档次的烟品中都有假烟的踪迹,假酒类案件中又以侵犯知名企业的商标权为主,假药类案件则主要涉及减肥药、性保健品、心脑血管类药品、中药等药品。
案件多涉及假冒注册商标
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纪某经营的洗涤剂公司非法生产、销售假冒洗衣粉、洗发露等日化产品,同年6月12日被石家庄市深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场查获总价值为14万余元的假冒日化产品。其中非法生产“舒肤佳”香皂、“立白”洗衣粉、“汰渍”洗衣粉、“雕”牌洗衣粉、“奥妙”洗衣粉总价值58170元,尚未销售的假冒“潘婷”洗发露、“海飞丝”洗发露、“飘柔”洗发露总价值82200元。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纪某到深泽县公安局投案。
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纪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判决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370元;对违法物品予以没收销毁。
据介绍,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涉及罪名共有十多个,河北法院审理的案件罪名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此外还有一些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在河北集中宣判的另一起案件中,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王某在未经注册商标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家中私自制造带有“HRB”(哈尔滨)注册商标标识的轴承胶片16150个和带有“LYC”(洛阳)注册商标标识的轴承胶片两个,其中有15650个带有“HRB”注册商标标识的轴承胶片在运往山东销售途中被查获,其他假冒的轴承胶片及其所用两种模具在其家中被查获。王某某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轴承胶片价值约1600元。
邢台市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或委托,非法制造、销售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16152件,判决其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押在案的轴承胶片16152个、轴承胶片模具二副,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