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1日,美国科学家宣布“听到了”引力波,这是在爱因斯坦提出引力波的预言百年之后,人类首次直接探测到引力波的存在。引力波的发现,使人们多了一个除了观测光之外,能更好地探究宇宙本源的角度。那么以此类比,除了人眼可见的技术方案外,能不能实施可闻的“声音专利”,通过“喜闻乐见”来更好地拓展和补充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角度呢?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中,著作权和商标权已经对声音进行了保护,对声音实施保护是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例如,在著作权方面,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它经历了从无到有的一个过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十五条对声音商标保护作了“破冰”性的解释,2013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具体要求作了规定。2016年2月,“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成为中国初审公告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有关声音的专利申请方面自然也不甘落伍。1857年,法国人马丁维利申请了声波记振仪专利;1878年,爱迪生针对自己发明的留声机获得了专利权;1928年,德国人弗勒姆申请了磁带的专利。
尽管现代专利制度仍将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主要集中在实体产品之上,但随着科技进步而不断有新生事物出现,可专利性的主体一再被补充。例如,软件专利本身并不是保护软件,而是保护以软件作为媒介的装置,并对软件进行延伸保护;商业方法专利本身并不是保护商业方法,而是保护以商业的方式为媒介的可“实体化”的客体,并对商业方法进行延伸保护。
同样,实施声音专利保护并不是用专利的方式来保护一种纯粹的声音,而是以专利的方式来保护一种以声音的形式体现的“实体化”的客体技术方案本身,即以一种“可闻”的技术现象来达到“可见”的技术效果,进而能发挥突出的实质性作用和实现显著的进步。
笔者认为,实施声音专利保护,是对方法和工艺类专利的很好补充。由于方法和工艺类专利的侵权举证一直是诉讼中的难题,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还专门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如果能把“声音专利”作为侵权举证的一个有效证据,将会大大降低举证的难度。例如,冶炼钢铁专利工艺在不同的时间节点上会有不同的声音(波长),这也是一些传统工艺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关键点;在养殖类的专利中,声音驯兽一直是一种很重要的技术方案;菌群的培育和抑制方法中,各种细菌也都用特定的“声音”进行交流。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若能配合“声音专利”备案,在遇到纠纷时,从保藏的声音库中提取出原被告双方相关的工艺波长进行对比,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而言之,引力波的发现不仅全面验证了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给了我们探究宇宙之源的新契机;对于知识产权从业者而言,也给了我们以全新的启示:除了人肉眼可见的专利技术方案外,是否也有可能实施可闻的“声音专利”,来更好地拓展和补充技术方案的实施。在笔者看来,若能实施声音专利保护,将会是专利制度不断完善的有益尝试,这也许是专利制度不断进步以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必然趋势。(知识产权报作者董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