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林业局印发了修改后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下称《办法》)。与未修改之前相比,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
据介绍,《办法》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在查处有关涉嫌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等。应当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伪造行为,销毁伪造的品种权证书或者品种权号;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品种权标识;品种权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发放载有虚假、未经许可和误导公众品种权信息的说明书或者广告等载体,销毁尚未发出的载体,并通过公告或者广告等形式消除社会影响等。
《办法》规定,在处罚侵权者数额上,涉案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1万元至3万元以内的,处以2万元至9万元罚款;3万元至4万元以内的,处以10万元至16万元罚款;4万元至5万元以内的,处以17万元至25万元以内罚款;涉案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假冒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数量较小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5至7倍罚款;涉案人数次假冒、假冒数量较大或者假冒涉及地域较广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8至9倍罚款;涉案人假冒数量巨大、假冒涉及地域广大或者为逃避处罚提供伪证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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