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诉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体操动作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法院同时判决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的文字说明、图解作为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
案件中,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诉称,其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出版合同,获得了该套广播体操的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此后出版发行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图书、挂图、CD、VCD、DVD产品。而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等未经合法授权,出版、发行了涉嫌侵犯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侵权作品,因此要求3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不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本质上属于一种健身方法、步骤或程序,不具备作为作品的法定条件,且无法归入任何一种法定作品形式或类型,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的文字说明、图解作为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法院同时认为,被控侵权的DVD使用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和伴奏音乐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据此,法院判决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侵权DVD,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权DVD,并连带赔偿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有共同过错,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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