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汉方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汉方盛公司)在店面内外使用“奥迪”“Audi”“四环图形”等标识,德国奥迪股份公司(下称奥迪公司)认为其构成侵权,遂将其诉至法院。中汉方盛公司则称,这样做是为了说明公司修的是德系车,属于合理使用。日前,该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奥迪”标识引发纷争
据了解,奥迪公司系世界知名的高档汽车制造商,“奥迪品牌”汽车已有百年历史。奥迪公司1988年进入中国市场,当年5月,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下称一汽)与奥迪公司签署技术转让合同,一汽开始组装生产“奥迪100”,当年共组装了499辆汽车。此后,由一汽、德国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奥迪公司和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了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奥迪汽车开始正式在中国生产并销售。至2013年,奥迪品牌汽车在中国共销售了200多万辆。
据了解,奥迪公司在中国分别注册了“奥迪”“Audi”“四环图形”商标各50件,几乎涵盖了机动车辆和零部件、车辆保养和修理、轮胎翻新等在内的所有类别,且均处于有效状态。
中汉方盛公司于2007年成立,公司原名为“成城众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汽车维修、销售汽车、汽车配件等。
2015年前后,奥迪公司发现,成城众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汽车修理店面内外、宣传材料、工作人员名片等处使用了“奥迪”“Audi”“四环图形”等标识,奥迪公司认为,这些使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侵犯了奥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到石景山法院。
奥迪公司诉称,“奥迪”“Audi”“四环图形”在中国具有极高的品牌价值,得到了中国消费者的高度认可。中汉方盛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而在其店面内外突出使用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并销售了带有原告商标的假冒产品滤清器,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汽车维修与保养服务或相关商业活动中侵犯原告“奥迪”“Audi”及其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1。9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上激辩是否侵权
11月17日,此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在店内外悬挂,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被告出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中汉方盛公司的代理人辩称,中汉方盛公司确实在店面内曾经使用过“奥迪”商标,但属于正当使用,并未侵犯奥迪公司商标权。该使用行为并非如原告所称是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从而达到使客户误认为中汉方盛公司是“奥迪”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使用人,也没有使客户误认为中汉方盛公司与奥迪公司存在特殊的商务合作关系。奥迪公司提供的证据也可以证明,中汉方盛公司在使用“奥迪”商标时,是把该商标作为招牌的一部分,同时使用的还有奔驰、宝马等商标。这样做是为了告知客户中汉方盛公司可以维修德系汽车。普通消费者也不会误认为中汉方盛公司是“奥迪”4S店。而且公司在接到诉状后立即重新装修营业场所,删除了涉案商标,就连奥迪公司质疑的公司原名称“成城众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也被更名为现名称。
另外,中汉方盛公司销售的滤清器并非假冒产品,奥迪公司作出的鉴定是由其集团下的一家子公司出具的,存在瑕疵。
奥迪公司则认为,产品是真是假,原生产公司最有发言权。中汉方盛公司对“奥迪”标识的使用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如果仅是为了说明维修的是德系车,可以直接使用中文“奥迪”,没有必要用英文和图形标识。而且中汉方盛公司还在其经营场所外的大型广告牌,场所内的玻璃门、天花板、宣传册,甚至工作人员名片上都印有奥迪中英文和图形商标,还将“奥迪”商标与其公司名称并列使用,足见其意图攀附驰名商标,这种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奥迪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中汉方盛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更改装修、公司名称等的一系列行为也是对其侵权行为的自认。
商标使用应当诚信
近年来,进口汽车维修服务成为商家的必争之地,很多汽车跨国公司很早就把在中国的售后市场作为重要利润来源。由国外引入的豪华汽车4S店模式将整车销售、零配件、售后服务、信息反馈整合起来,在提升汽车品牌、汽车企业形象上有着极大的竞争优势。有业内人士表示,在国内,国外大品牌汽车公司授权的4S店很少,但能维修这些汽车的厂家却很多,用汽车标志来告知消费者服务范围也是行业惯例。
奥迪公司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颖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中汉方盛公司对“奥迪”商标的使用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如果是为说明专修德系车,可使用描述性或指示性的语言,没有必要使用“奥迪”的英文和图形商标。
正当使用与商标侵权的界限在哪?“如果进行描述性或指示性使用,对其他权利人商标的使用一般是不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寒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实践中,判定侵权与否要具体看是何种程度的使用,字体大小、使用范围、是否突出使用等都是相关的影响因素,如果这种使用过于显著,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又没有获得商标权人的授权,一般会被判定为侵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指示性使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合理使用的名义,故意突出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部分。判定侵权与否的关键是这种使用是否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是否会引起一般消费者误认,需要进行个案分析,汽修领域的商标“使用”目前在法律实践中尚属灰色区域,主要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一些汽修厂为了说明自己修理何种类型的车,采用罗列多个汽车品牌标识的做法一般不被认为是侵权。
法院未当庭宣判本案,本报将继续关注案情进展。(本报记者祝文明实习记者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