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在人们的各种需求中,只有对食物的需求总是那么“刚性”,一刻都不可间断供应。因此,食品市场成为世界上最庞大的市场,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最“混乱”的市场,我们经常从新闻中看到各种食品安全事故的报道,就是再清晰不过的例证。对于食品行业的企业来说,拥有如此巨大的消费市场,是企业发展的天然优势;然而各类市场乱象,却会严重地阻碍企业发展,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当然,食品企业的发展,首先要解决好自身卫生、仓储、物流等各环节的制度建设,用制度保证食品的安全问题。除此之外,食品企业也必须重视商标、专利、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注册与保护工作,我们也发现,许多暴露出食品质量问题的事件中,涉事食品有相当大的比例都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而是“冒牌货”。实际上,整个食品行业的进步,靠的是所有从事食品行业的上下游企业,步调一致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可追溯的食品安全保障链条。
那么,对于一家从事食品行业的企业来说,应该如何从自身开始,全方位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呢?对此,中细软集团向食品行业企业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及时为食品商品申请商标
有的食品企业给产品想了一个很好的名字,将产品推向市场,市场反响很好,大家对食品的名字接受度很高,但过了一段时间后就发现自己的产品销量不增反减,到了市场一看,发现别人生产的食品,也使用了同样的名字在市场上兜售。到头来,成了为他人作嫁衣裳。所以,食品企业一定要做到“产品未动、商标先行”。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先到先得,一份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谁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谁将得到商标专用权。如果某种食品没有及时注册商标,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企业就会陷入被动地位,要么花钱免灾,用大量金钱赎回商标,要么只能被迫改名,无论哪一种情况,企业都将付出巨大的代价。因此,中细软集团认为,及时申请商标是食品企业开发、推广一种新食品的首要一步。
选对商标类别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时需要根据产品或服务的类别,选择所属行业的类别进行注册。对于食品来说,首要需要注册的核心类别是29类、30类,另外,5类、31类、32类、33类也是需要考虑注册的重要类别。而对于一些企业来说,还要考虑更多的相关类别或拓展类别的注册,以做好更全面的品牌防御或是方便以后进行品牌拓展,甚至有的食品企业会进行全类别注册,这些都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取舍。
第29类:主要包括动物类食品,以及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的园艺产品。具体指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食品企业一定要注册这个类别的商标。
第30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植物类食品,以及调味佐料。具体指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冰制食品;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饮用冰。食品企业也一定要注册这个类别的商标。
第5类:主要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用或兽医用制剂。具体指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有意经营婴儿食品的企业需要注册这个类别的商标。
第31类:主要包括日用的未经制作的田地产物,活动物及植物,以及动物饲料。具体指谷物和不属别类的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如果涉及到这个方向,注册时需要包括这个分类。
第32类:主要包括不含酒精的饮料及啤酒。具体指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经营这类饮料或啤酒的企业,必须在商标申请时选择这个类别。
第33类:主要包括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因此,酒类产品必须申请这个类别的商标。
对创新内容申请专利保护
一种全新食品的推出,其背后可能包含着技术研发投入、工艺改进、包装设计进步等各方面的付出,而要保护这些创新做法的最好措施,就是申请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三种类型,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专利布局,以避免产品被“山寨”的情况发生。
另外,有的企业会采取先让产品上市,再根据市场反响情况来决定申请专利与否,殊不知,产品公开上市销售本身,会使产品失去新颖性的特征,无法再申请专利。
企业要为某种食品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其中,各项性质的具体含义是指——
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