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手机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休闲娱乐的必需品,各种手机APP应用层出不穷,真是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相对于开发平台和技术,APP能够提供给用户的内容是稀缺资源,越来越多的移动端产品以信息聚合的姿态出现,并且非常火爆,但其成功的背后在版权问题上却是污点重重:要么是在打版权的擦边球,要么公然将他人的版权据为己有,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项判决给了这些新兴的网络公司和APP开发团队一个警示:APP很火,但请先尊重版权。
美食APP擅播《舌尖上的中国》
《舌尖上的中国》系列是中央电视台纪录片频道拍摄的讲述国人美食和与美食相关的生活方式的纪录片,将食物与文化结合得恰当精妙,在艺术和商业上都大获成功,也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央电视台的王牌版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获得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授权,并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这一权利。
豆果网是由北京豆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豆果扬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一家集发现、分享、交流美食为一体的互动平台,据媒体2014年5月的报道,在2013年,《舌尖上的中国》第一季开播后,豆果网就推出了一款同名APP,这款APP在10天内收获了100万的下载量。而后在《舌尖2》造势阶段,豆果网宣布投入千万元,与央视加深合作。据公开数据显示,该款APP“舌尖上的中国2”(Android版)用户规模已经超过60万。在网站方面,《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活动专题页面累计流量也已经超过1000万。在豆果网中,用户也大量模仿制作了《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中播出的菜谱,提交作品数已经近万。
2014年6月,央视国际公司发现,这款由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共同开发的“舌尖上的中国2”同名手机APP中,豆果网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中央电视台出品的电视系列节目《舌尖2》的在线播放服务。央视国际公司认为,豆果信息公司和豆果扬天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播《舌尖2》,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损失共计105万元。
辩明在线播放还是提供链接
一审中,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共同答辩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央视国际享有《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涉案软件在节目播放过程中是跳转到了搜狐视频的客户端页面,加之相关页面上有“搜狐视频”水印,故充分证明《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是存储在搜狐视频网站服务器中,其提供的仅是链接服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央视国际则认为,豆果二公司通过软件提供了《舌尖2》的在线播放,整个播放过程全程处于该软件的控制之下,其间没有显示任何第三方的网址。而且仅凭借“搜狐视频”的水印不足以证明涉案作品的来源,完全有可能是上诉人从搜狐视频下载涉案作品后上传于涉案软件的服务器。
对于被告的答辩,一审法院法官认为,豆果二公司并未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无法证明自己仅就涉案视频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而央视国际提交的公证书则显示,涉案节目在点击播放过程中未离开过涉案软件,亦未显示有跳转至搜狐视频网站的绝对网络地址。在案证据还显示,搜狐视频网站亦未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转授权。故推定二被告通过涉案软件提供了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认定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侵权成立,判决其立即停止通过手机APP“舌尖上的中国2”提供电视节目《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的在线播放服务,连带赔偿央视国际经济损失25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2.3万元,共计27.3万元。
终审认定被告侵权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提出的在涉案节目点击播放过程中,可以看到播放页面发生了跳转,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涉案节目的播放未离开过涉案软件,亦未显示有跳转至搜狐视频网站的绝对网络地址,故对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关于其提供的仅是网络链接服务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仅凭“搜狐视频”的水印不足以证明节目系链接自搜狐视频网站,由此认定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对涉案节目提供了在线播放,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豆果信息公司和豆果扬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作出之后,央视国际诉讼代理人、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翁才林律师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采访时否认了豆果二公司与央视的合作。他认为,本案的意义在于类似这样的手机应用软件再也不能凭空声称自己是搜索链接服务商就可以任意使用他人作品了,涉嫌侵权一方一定要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提供的确实是搜索链接服务,才能被当做ISP看待。而对此前与央视就《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的合作是否真有其事,记者致电豆果扬天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后被告知,对此事并不知情,亦不愿作出评论。(记者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