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岚山区某幼儿园在教学过程中,为融入丰富的教学内容,从互联网上下载了一卡通图案,印制在教学用的宝宝成长手册和信笺上使用。使用了一段时间,却不知晓该图案已被总部在济南的某幼儿园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为专用的服务性商标。商标注册人投诉到工商行政部门。
2014年12月,工商行政部门进行了查处,对岚山区某幼儿园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没收现留存的带有该图案的所有资料,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查处的幼儿园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其先于注册商标申请人使用了该图案,在使用过程中对是否已经被注册为专用商标并不知情,也未给注册商标申请人造成损害,因此,将工商行政部门诉至岚山区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一款(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此种情形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岚山区某幼儿园从互联网上下载图案并随意使用,且在他人已经对该图案合法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后仍继续使用的行为,无形之中在社会上起到了一定的渲染作用,可能使消费者会因为该图案而对岚山区某幼儿园产生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相同的心理认知,极易导致混淆或误导。因此,对其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事由不予支持,维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岚山区某幼儿园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今年9月底,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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