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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江”“乌江”一字之差惹争议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涪陵公司)是知名产品“乌江”榨菜的生产企业,面对与其商标仅一字之差的“马江”商标,涪陵公司提出了商标争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撤销了“马江”商标的注册。该裁定作出后,“马江”商标注册人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争议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马江“商标惹争议

据了解,涪陵公司前身是四川省涪陵榨菜集团公司。涪陵公司在1997年就进行了“乌江及图”的商标注册,其实际使用时间更早。该公司专业生产“乌江”榨菜,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在2004年“乌江”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3年2月,涪陵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与其“乌江”榨菜近似的“马江”榨菜出现。经调查了解,涪陵公司发现“马江”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在榨菜商品上。涪陵公司遂就第4729218号“马江MAJIANG”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马江”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支持了涪陵公司的请求。该商标争议裁定作出后,“马江”商标注册人不服,起诉至北京一中院。

“马江”商标注册人洪春勇称,“马江MAJIANG”商标无论从含义、读音、整体外观上看,都与“乌江”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洪春勇表示,之所以注册“马江MAJIANG”商标,是因为福建省内闽江下游从福州东南乌江与南台江汇合处至入海口的一段,当地俗称叫“马江”,至今仍在福州市的马尾区。中法战争“马江海战”就是在该水域爆发的。

洪春勇还认为,“乌江”榨菜生产商涪陵公司看到“马江”榨菜在市场上做大做强了,便想要阻止“马江”品牌的发展,排除竞争,涪陵公司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市场垄断的意图,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平竞争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错误,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争议裁定书。

是否相似引激辩

在此次庭审中,双方就涉案两件商标是否近似而造成混淆;涪陵公司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恶意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涪陵公司答辩称,“乌”和“马”仅一撇之差,首字后面都带有一个“江”字,在视觉上极其近似,很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而且,所申请注册的商品项都属于《尼斯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的第29类05群组的“榨菜”,即在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近似商标。

此外,“乌江”榨菜的外包装正面设计主要由品牌名称“乌江”、产品效果图、代言人张铁林、波浪等几大元素组成;“马江”榨菜的外包装正面设计也无一例外地由“马江”、产品效果图、手持折扇的光头男子、波浪等几大要素构成。由此可见,这显然是对乌江产品外包装的刻意模仿。涪陵公司认为“乌江”品牌自1981年至今获得多项荣誉,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马江”榨菜的生产商在明知上述情况的前提下,仍然将近似的商标用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再加上极为近似的外包装,生产销售“马江”榨菜的行为实有“傍名牌”、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洪春勇则表示,从读音来看,“马江”商标为了突显其标识特征,让相关公众容易判断和辨别,特意加注拼音字母进行组合申请注册,与“乌江”商标区别明显,差异显著。从整体外观看,“马江MAJIANG”是由两个汉字加拼音的中文行楷字体组成,“乌江”仅以两个汉字的手工书法组成,在视觉上存在明显的差异,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一般都不会将两者混淆。

涪陵公司代理人、重庆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燕飞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商标法规定禁止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违法行为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将使用近似商标的商品投入到市场流通和宣传的行为,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对市场秩序产生了负面影响。从商标、产品外包装等方面来看,“马江”榨菜是对“乌江”榨菜的模仿,这不仅误导了消费者,影响了“乌江”品牌的名誉,一定程度上也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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