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丽宫酒店于2002年11月23日委托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申请了名称为“新会陈皮饼”、专利号为02152056。9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经过实质审查和答辩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6月8日授予了发明专利权。近年来,江门丽宫酒店发现江门市某食品公司制造和销售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新会陈皮饼,于是先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固定了证据,随后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由于被告的新会陈皮饼成分卡上列举的成分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无法做不侵权抗辩,但被告仍不服,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发明专利全部无效,即撤销本发明专利。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谭英强律师通过证据的研究与分析,发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充分,没有任何关联性,比如证据1“新会陈皮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陈述报告”公开日在申请日之后,与本案无关,证据2江门丽宫酒店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申请“丽宫陈皮月”按照旧的专利法不属于抵触申请,不能评价新颖性,证据3“一种包子”专利和证据4“补元抗癌饼干(酥)”专利的结合也不能破坏本发明专利所有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于是本案代理人撰写了7页的答辩意见,逐一反驳无效请求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理由。2015年4月,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业点评
本案是关于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程序。对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深入分析和研究,然后有针对性地反驳显得至关重要。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公开日在本发明专利申请日之后,明显与本案无关,证据2(江门丽宫酒店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根据2001年的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不属于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不能评价新颖性。证据3“一种包子”专利和证据4“补元抗癌饼干(酥)”与本专利的陈皮饼属于不同类别的食品,成分和工艺与本专利均存在较大差别,并非显而易见。本发明专利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还是明显具备创造性。本发明专利能全部维持有效为江门丽宫酒店打赢专利侵权官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