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于1949年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东祥金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哈尔滨东祥金店)和辽宁东祥金店珠宝有限公司(下称辽宁东祥金店),近年来因“哈东祥”商标数次对簿公堂。
今年6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作出的3份终审判决使得双方纠纷告一段落。在3份判决中,北京高院均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论,即维持一审“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关于第4376182号‘哈东祥HaDongXiang’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撤销商评委关于第6914778号、第6914779号‘哈东祥HaDongXiang’商标争议裁定”的判决结果。
据了解,上述3件商标均由哈尔滨东祥金店申请或注册在饰品、金属锻造、替他人推销等与金店经营较为密切的商品或服务上。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北京高院的判决意味着该公司核心商标权或许将全面失守。
日前,针对上述终审判决,哈尔滨东祥金店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被受理。
追根溯源
关于双方的历史发展,根据史料记载,在东北解放初期,为控制黄金市场、统一掌握金价,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分行在当时的东北五省区分别设立了一家国营金店,企业字号均为“东祥”,这其中便包括哈尔滨东祥金店和辽宁东祥金店的前身。
据了解,1949年,哈尔滨东祥金店的前身——“哈尔滨国营东祥金店”成立,主要经营金银和金银饰品。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历史原因,该店曾经被迫停业。据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84)银黑货字第429号《关于成立金店的批复》显示,1984年,经由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申请恢复“哈尔滨东祥金店”,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同意开设哈尔滨市分行东祥金店,属集体所有制。其成立后,全称为“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东祥金店”,隶属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任命陈良为“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东祥金店”经理。
199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文件指示精神,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东祥金店”与该行彻底脱钩,更名为“哈尔滨市东祥金店”。2005年6月,“哈尔滨市东祥金店”改制为全员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并更名为“哈尔滨市东祥金店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仍由陈良继续担任。
根据相关史料及判决书显示,辽宁东祥金店的前身为“沈阳国营东祥金店”,1950年2月改为生金银经理处,1953年因为历史原因而停业。1985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沈河办事处投资50万元重启“东祥”之名,并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沈阳东祥金店”,属集体经济性质。2003年,“中国工商银行沈阳东祥金店”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关闭拍卖,由自然人张薇拍买后于同年10月注资成立“辽宁东祥金店珠宝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关于双方目前各自的市场情况,据陈良介绍,哈尔滨东祥金店的业务一直以来主要在黑龙江省内发展,目前已拥有4家直营店和70家加盟店,分布在黑龙江省各地,是黑龙江省珠宝行业的龙头企业,其每年均投入数百万元用于“哈东祥”的商业宣传。而据辽宁东祥金店网站显示,目前其在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山东省、江苏省等地共设有40余家专卖店,其中6家位于哈尔滨市。
商标权属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信息显示,1988年至2002年间,“中国工商银行沈阳东祥金店”曾提出第362014号、第755043号、第3361624号、第3361625号“东祥”商标,第1327924号和第1403659号“东祥DONGXIANG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先后被核准注册在首饰、金属加工、替他人推销等商品或服务上。
2003年至2004年,“中国工商银行沈阳东祥金店”将第755043号、第3361624号、第3361625号、第1327924号、第1403659号5件商标转让至张薇名下。2011年2月,张薇将第1403659号与第3361625号商标转让至辽宁东祥金店名下。
2004年,张薇在金属处理等服务与银饰品等商品上分别提出第4264775号和第4264776号“东祥金店DONGXIANGJEWELLER’S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2008年,张薇在金属处理等服务上提出第6876983号“东祥DONGXIANG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目前,上述3件商标均已被核准注册。
据陈良介绍,2004年张薇曾联系他,称其已获得“东祥”商标权,希望能与陈良在黑龙江市场进行合作。但陈良考虑当时“哈尔滨市东祥金店”的全民所有制模式及其“东祥”字号在黑龙江市场上多年积攒下来的声誉,并未接受张薇的提议。对此,本报联系张薇进行核实,但未获其回应。
陈良表示,上述事件让他意识到哈尔滨东祥金店使用“东祥”商标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为了以示与辽宁东祥金店相区分,哈尔滨东祥金店遂将招牌及所使用商标更改为“哈东祥”,并于2004年11月23日向商标局申请在饰品等商品上注册第4376182号“哈东祥HaDongXiang”商标,随后又提出第6914778号与第6914779号“哈东祥HaDongXiang”等商标的注册申请。
据悉,2010年,第6914778号与第6914779号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理由主要是与张薇持有的第755043号与第3361625号“东祥”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在此后的驳回复审程序中,商评委则基于双方的历史等因素认定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两商标因此获准注册。
纠纷不断
据了解,2007年12月,针对哈尔滨东祥金店申请的第4376182号商标,张薇引证其第1327924号、第3361624号及第4264776号商标,以构成近似商标为由提出异议。2010年10月,商标局作出裁定,认定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2010年12月,张薇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2年5月,张薇、辽宁东祥金店分别各引证3件商标,以构成近似商标为由,向商评委申请撤销哈尔滨东祥金店第6914778号、第6914779号“哈东祥HaDongXiang”商标。
2013年8月,商评委就上述3起案件作出裁定。其中在第4264776号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中,商评委认为,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东祥”字样,但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均有区别,而且双方前身均成立于1949年,虽经历过多次变更,但均将“东祥”作为企业字号一直沿用,并均为“东祥”字号在珠宝行业建立商誉做出了贡献。
由于引证商标注册在先,哈尔滨东祥金店将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首字“哈”与其字号“东祥”结合形成了“哈东祥”商标,用以区分商品来源并投入商业使用。“基于上述特定的历史渊源,并考虑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均已使用和并存多年,在各自领域内已形成相应消费群体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尚无证据表明二者在珠宝首饰类商品上并存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相关公众在客观上应能将二者区分,加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所使用的宝石等商品价值较高,相关公众在选择商品时一般会较为慎重并施以较高注意力”,裁定予以核准注册。
在这两起商标争议案件中,商评委对于双方前身均为1949年成立的国营金店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并结合历史及各自已形成的市场格局,裁定维持两件争议商标的注册。
2013年,张薇与辽宁东祥金店均不服上述结果,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北京一中院对3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上述3份裁定。
据了解,上述一审判决均认定,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商评委裁定错误。上述一审判决主要依据均为,双方商标所使用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且商标标识较为接近,容易使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虽然双方当事人提交了证据欲证明各自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涉案证据难以证明,而且商标持有人的共存情况并不等同于商标共存的事实。哈尔滨东祥金店在该案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和宣传,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哈东祥”文字与该公司相联系。
此后,商评委与哈尔滨东祥金店均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北京高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均为“东祥”字号在珠宝行业建立商誉做出了贡献,但字号的共存并不能等同于商标的共存,更不能借字号的共存扰乱和破坏既有的商标秩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哈尔滨东祥金店不服上述判决,日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哈尔滨东祥金店方面称,其作为在黑龙江省有着60余年历史的老字号企业,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忽略其商标的发展历程和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无视双方商标的共存过程和使用状态的结论,令其难以接受。
结合上述纠纷,对商标共存理论有深入研究的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黄武双表示,针对老字号间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所导致的商标纠纷,应当对相关商标与字号之间的历史因素、实际使用情况及构成要素等进行综合考察,在判定时遵循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不宜简单地依据商标和字号构成要素相似或宜导致公众混淆误认而认定构成近似,从而拒绝合理的商标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