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2015年高考落下帷幕,新鲜出炉的全国各省市语文考试作文题成为热议的焦点。
重庆市作文考题《等待》中的资料被很多媒体称为来源于南京网友“竹林潇潇82”的一条微博,人们在赞叹高考题“接地气”的同时,法律界人士却在关注:高考试卷使用他人作品是否为合理使用?
刚刚获得第四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的著名作家张抗抗也表示,自己的一篇散文被某省的高考试卷使用,至今还没有得到使用方的通知。她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高考试卷使用作品涉及保密,事前不打招呼可以理解,但事后该不该打招呼、给予奖励或付费?这是一个新问题,希望能够引起业界的关注。”
其实,高考试卷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曾引发多起版权纠纷。“不管哪种形式的使用,都应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为作者署名,并注明作品的出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告诉记者,目前国内高考试卷使用作品的情况颇混乱,亟需统一使用规则。
高考作文引发版权纠纷
2013年,网民“竹林潇潇82”在微博上发布了一个亲身经历的故事,讲述一个小男孩要求公交车司机等会他的妈妈引发的一个误解。这条微博曾被转发2万余次,引发了一场关于人性的大讨论,网友评论4000余条。“竹林潇潇82”没想到,这篇微博竟然成为今年重庆高考作文的资料。
重庆高考作文是否使用了“竹林潇潇82”的微博?重庆教育考试学院会不会与“竹林潇潇82”联系解决相关作品使用问题?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相关人员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今年重庆高考作文资料摘自今年报纸上的一篇文章,此前并不知道微博一事。她认为,高考试卷使用作品是非盈利性的,不用联系作者,也无须付费。
重庆高考语文试卷是否存在版权问题目前尚无定论,但类似情况引发的版权之争并不少见。“高考试卷使用他人作品,不打招呼、不付酬、不署名的情况很多。”张洪波介绍,如1983年全国高考语文试卷作文题目《挖井》使用了黑龙江漫画作者张新华的作品《挖井》,1996年高考试卷选用了广东漫画家庄锡龙的漫画《截错了》,都没有署名,更未付酬。2007年5月,央视记者胡浩波发表在1996年《中国科技画报》创刊号上的文章《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被2003年高考全国卷语文考卷的现代文阅读第二大题引用,没有署名也没有告知。随后很多高考复习图书中收录包含该文章的高考试卷。作家刘齐在2000年1月7日《南方周末》“新生活”版首发的文章《智慧芯片》,被2014年6月天津高考试卷改为《假如有一款芯片》后选用,但并没有通知作者。去年高考后,刘齐在《南方周末》连发表3篇文章表达不满,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不少权利人已经尝试了维权。如漫画作者何平创作的漫画《摔了一跤》被改编后用于2007年全国高考语文试卷的命题作文漫画。作者遂以侵犯署名权等项权利,将教育部考试中心诉至法院,并要求经济赔偿,但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有使用者会在事后联系作者,如漫画家罗琪的漫画《取之不尽》被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广东卷)中的政治试卷选用,不但署名,还得到了广东省教育厅的事后电话通知和荣誉证书。
是否合理使用存有争议
那么,作者能否就作品被高考试卷使用主张相关权利?
针对重庆市作文考题使用微博一事,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微博虽短,但并不妨碍作者对其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享受著作权。虽然重庆高考作文资料与原博文内容不完全相同,但是通过对比,普通公众能感知两篇内容表达的是同一情景,可以说这两篇内容是非常相似的。“高考试题,抛开后续的试题汇编、真题出版发行外,仅就高考一个场次的试题印刷量来看,就已经涉及到对他人作品的规模化使用了。”他认为,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高考试卷材料对特定作品的使用方式并不完全符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几种合理使用常见情形,与教科书对特定作品的使用方式有类似之处。如果属于这种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但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据了解,在《摔了一跤》版权纠纷中,法院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行为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属于合理使用,可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同时,也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殊性”而无法署名,认定不侵犯原告的署名权和修改权等有关权益。法院也建议被告在考试结束后向作者进行告知、表示感谢或给予鼓励,但教育部考试中心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
张洪波认为,高考试卷使用作品涉及几个焦点问题:第一,什么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如果说对已发表作品的修改不产生新的作品属于“在合理范围内使用”,那么经过改编、演绎而产生了新的作品是否还属于“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目前,仅有的几个案例法院判决都值得商榷,将试卷使用作品定性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明显不妥。教育部考试中心和各地考试主管部门对于试卷使用作品的处理方式都缺乏版权意识,此种处理的后果是,试卷出版和网络传播造成了对作品的非法传播和侵权后果的无限制蔓延,这严重侵犯了作者的权利,造成明显的社会不公平。
第二,试卷是否属于“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殊性”而无法署名或免于署名的例外情形?作者姓名一般字数很少,不会增加信息量浪费考生的时间。“如果认定考试主管部门对作品的使用(而非改编、演绎),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但也仅仅指对著作财产权的例外和限制,而非人身权,还应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张洪波表示,如果对选用作品进行改编和演绎,就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改编权。另外,各地法院在审理同类纠纷时,对侵犯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等问题的认定尺度与标准不一。
在这类纠纷中,权利人该如何维权?“作者可以与使用方就作品使用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自行或委托律师起诉,或借助文著协这样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维权。”李俊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