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工信部对外公布了已获通过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该规定将自2015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针对商业性短信息,《规定》特别提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
《规定》还要求,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事先要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短信息,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代码一并发送,不得发送含有虚假、冒用的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内容)提供者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由电信管理机构处以1万-3万元罚款。
工信部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短信息服务有关的投诉,并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
该规定中特别说明,短信息服务是指利用电信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的电信业务。按照这一规定,短信息指的并不仅仅是手机短信,也包括微信、微博等新型社交媒体方式,都可以被纳入此管理范围中。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为商业短信息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治理垃圾短信也有了相应的政策依据。不过该政策真正实施起来还是存在难题,如对历史存量短信如何管理、电信管理部门怎么克服执法难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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