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近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在其第三部分“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中,针对性地明确提出了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的具体量化标准:“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此举与前不久在全国两会上备受关注的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和《职务发明条例》起草中的相关热点问题讨论不谋而合,标志着我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激励政策之体制机制改革步入新时代。
《意见》第三部分明确指出了:“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健全职务发明的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这里强调的是“职务发明奖与酬,成果转化在报酬;大河水涨小河流,激励创新当重酬”。而且要将其制度化、常态化和持续化,故需要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完善奖励报酬制度。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瓶颈之一,在于能否激励重大职务发明及其成果有效转化。而打破这一瓶颈和实现这一希望的主要关键之一,就是为重大科技创新引擎装填核动力燃料,就是给天才之火加灌利益之油;换言之,就是必须明确和落实职务发明及其成果转化的报酬制度包括其合理的量化标准,就是应当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行政诸方面厉行保障职务发明及其成果转化后的报酬激励制度。
职务发明及其成果转化的报酬问题,表面上仅仅关系着职务发明人与其所在的职务发明单位之间在经济上的利益平衡,但是在其背后深层次揭示的却是我们国家对于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的政策导向,是职务发明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之合理分配的法律制度保障,是我国能否有效、持续地激励重大科技创新及发明创造的生态环境。其影响的不但是我国当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能否有效实现,而且将是未来若干年间我国科技创新产出的数量质量和发展后劲。
一般而言,作为职务发明单位,利益取向往往总是趋向限制或者要求压低职务发明报酬之分配强度,不希望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范尤其是量化规范职务发明奖酬,唯恐因此捆住职务发明单位的手脚,深怕因此损害职务发明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及其经济利益。但是,如果在法律上不明确职务发明奖酬及其量化规范标准,那相对于职务发明人通常处于强势地位的职务发明单位,往往可能使法律上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原则权益规定变成一纸空文,由此职务发明人的法定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原则权益也就变成镜花水月。
譬如我国专利法早就规定有“一奖两酬”,但一直没能全面付诸实施。据相关调查,我国职务发明报酬中“一奖”落实较多,“两酬”却很少付诸实践。“一奖”只要获得专利权就兑现,而不管是否投入使用以及是否产生效益?而“两酬”实质就是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并产生经济效益后的利益分配。“一奖”相对数额较小,“两酬”可能数额很大。从激励效能看,“两酬”作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激励,才可能真正为重大科技创新引擎装填核动力燃料和给天才之火加灌的利益之油,藉以持续激发职务发明人的创造力,形成良好的职务发明生态环境,孕育和催生更多的重大科技创新的发明创造,催生一批驱动发展的战略性科技成果。结合正在进行的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和《职务发明条例》的起草制定,如何从最优化地推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眼,从最大化地孕育我国关键技术与核心专利以提升我国整体科技竞争力出发,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开始,迅速建立和完善我国有效、合理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和职务发明及其奖励报酬制度,才能真正为我国重大科技创新引擎装填核动力燃料,给我国的天才之火加灌利益之油。(陶鑫良)
(作者系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