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品种研发模仿重复多、同质化严重的现状,按照鼓励原始创新,强化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种子法修订草案借鉴吸收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做法,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
草案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但对其进行生产、繁殖或者销售等行为,应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考虑到农、林等各类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差异性,草案规定,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植物种类、判定标准及起始时间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确定。
草案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几项关键性制度进行了规范,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其他具体制度,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部门规章。(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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