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被誉为“慢跑鞋之王”的美国知名运动鞋品牌“NewBalance”,因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中使用“新百伦”字样,遭遇广州市自然人周某提出的商标侵权诉讼。日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周某因享有鞋、服装等商品上的“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NewBalance”在中国的关联公司被认定侵权,需赔偿周某经济损失9800万元。据悉,该案是目前广州中院判赔额度最高的商标侵权案件。
截至发稿时,记者获悉,“NewBalance”方面正在准备提起上诉。
中文译名引发纠纷
此次诉讼并非“NewBalance”品牌在中国首次因商标惹上麻烦。1989年,该品牌进入中国市场,产品销售依靠代理商完成,当时使用的中文译名为“纽巴伦”。此后,由于其代理商私自扩大产量并降价销售,并申请注册“纽巴伦”商标,“NewBalance”与其代理商不欢而散,并退出中国市场。2003年11月,“NewBalance”重返中国市场,其品牌中文译名更改为“新百伦”,并在上海市成立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负责其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业务。
此次“NewBalance”在广州中院遭遇的商标诉讼,正是缘于其更换的中文译名“新百伦”。据了解,新百伦公司被诉侵权的主要行为,系其在天猫商城和京东商城开设的旗舰店的醒目位置突出使用“新百伦官方旗舰店”等字样,并在每款产品介绍中均有“Newbalance/新百伦”标识;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新百伦官方网站”字样,且该网页多处出现“新百伦”标识;此外,新百伦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产品宣传广告、产品销售小票及发票中多次使用“新百伦”标识。
周某则在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分别拥有第865609号“百伦”商标及第4100879号“新百伦”商标。其认为,新百伦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新百伦”标识销售鞋等商品,侵犯了其上述两件注册商标专用权。据了解,同时被诉侵权的还有“NewBalance”品牌的销售商广州市盛世长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下称盛世公司)。
记者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了解到,第865609号“百伦”商标申请于1994年8月,1996年8月确权。第4100879号“新百伦”商标申请于2004年6月,商标局2007年8月初步审定该商标并公告。之后,“NewBalance”品牌拥有者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BALANCEATHLETICSHOE,INC.,下称新平衡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认为该商标涉嫌抄袭、摹仿其“NewBalance”商标,与其商标构成近似,要求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7月,商标局裁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新平衡公司未就该裁定结果申请复审,第4100879号“新百伦”商标最终获准注册。
新百伦公司的答辩理由主要为:其对“新百伦”的使用是基于善意在先使用,并称周某系恶意抢注“新百伦”商标,其将“新百伦”用作“NewBalance”商标的中文翻译、产品的中文名称、品牌所有人名称的中文翻译属于合理使用,并未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判决构成侵权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周某的两件商标均通过商标局注册取得,因此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而新百伦公司在其天猫商城和京东商城旗舰店上销售商品时,在商品图片下方文字介绍中使用“新百伦”字样,在销售小票中使用“新百伦”字样等行为,均被认定属于商标性使用。
广州中院还认为,“新百伦”并非“NewBalance”的音译或意译,其意译应为中文“新平衡”,新百伦公司也称其关联公司“NewBalanceAthleticShoe,Inc.”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产品之前名称为“纽巴伦”,故“新百伦”并非“NewBalance”的唯一音译,因此,应认定新百伦公司使用“新百伦”标识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综上,新百伦公司被诉行为构成侵权。
对于新百伦公司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广州中院认为新百伦公司应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由于被告属于销售行为侵权,而并未直接在所受商品上使用“新百伦”字样,广中中院判决新百伦公司向周某赔偿的数额应占其获利总额的1/2,即9800万元。对此,广州中院还在一审判决中给予相应说明,主要为新百伦公司作为一家近3年年均营业额均达数亿元的大型企业,对其在经营中所使用的商标标识负有审慎使用的义务,其应善意地主动避免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和市场无序,但其在“百伦”商标已于1996年获准注册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使用与“百伦”商标这一臆造词相似度极高的“新百伦”用于标识及宣传其商品,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且,新百伦公司在其关联公司新平衡公司对周某“新百伦”商标提出异议未果的情况下,应知周某对“新百伦”商标享有权利,但其仍在标识及宣传其商品时持续使用“新百伦”字样而非规范地使用其企业名称,从而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亦应对此承担责任。
此外,广州中院还判决盛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被诉侵权销售行为,并赔偿周某合理支出5000元。
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