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其核心要义涉及到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其中包括三个层次,即基本现象、基本保障、基本方略,从中可以解读对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基本认识。
经济发展的基本现象
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基本现象。创新是指人们在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全部领域中进行的创造性活动,既包括知识创新(含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也包括制度创新(含法律创新、政策创新、体制与机制创新等)。在发展理论中,经济增长、知识创新与法治建设应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协调机制。经济增长对社会变革起着决定性作用,它带来了社会物质财富的快速增长,也引起了社会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在知识创新、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的协调体制中,经济处于中轴的地位,知识与法律为之进行曲线偏向摆动。其中,知识进步是经济增长的动力机制,法治建设则是经济增长的保障机制。对于新制度经济学派而言,将技术进步和制度演变都看成是一种创新过程。
20世纪初,经济学家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先提出了“创新理论”。在他看来,创新是在生产体系中引入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包括引进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开辟新市场、控制原材料新供应来源和实现新企业组织。熊彼特将创新作为其经济发展理论的核心,认为经济发展的基本现象是创新。20世纪50年代以来,诺思、科斯等学者在熊彼特创新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制度创新的需求与供给,研究了知识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国家的制度创新职能以及制度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从而构建了系统的制度创新学说。对于制度经济学而言,制度创新一般是指制度主体通过新的制度构建以获得追加利益的活动,它是关于产业制度、产权制度、企业制度、经济管理制度、市场运行制度等各种规则、规范的革新。可以看到,当今社会以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知识创新,是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以数据为例,美国专利商标局与经济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聚焦产业》显示,美国经济整体依赖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是美国经济的支柱,为美国创造了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5%,就业机会的28%和出口额的61%。继美国之后,欧洲专利局和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发布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欧盟经济及就业的贡献》报告中表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造了欧盟GDP的39%,就业机会的35%,出口额的90%。
对中国而言,我国经济发展开始进入新常态,从表面上看是经济增长减速换挡,但是从本质上则是发展动力的转换和重塑,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要素的规模驱动力减弱,经济增长将会更多的依赖科学技术的进步。近年来,我国科研投入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科技进步对于经济发展的驱动作用也正在加强。2013年我国研发经费投入首次超过1万亿元,占GDP的2%,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创新指标得到较快发展:科技创造能力提升,跻身于发明专利申请大国,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品牌创建能力提高,商标注册申请量位居全球第一;文化创新能力增强,版权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我国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新兴产业迅速崛起,在国际市场份额中逐渐提高。而同期中国GDP的增速一直保持在7%至左右,仍然处于中高速增长,我国经济总量从入世前的世界排名第6位跃升至第2位;201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63.6万亿元,首次突破10万亿美元大关。总体来说,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动力、经济发展方式、经济发展质量发生了新的变化,创新正在改变着国家的现在,创新也必将赢得国家的未来。
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
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知识产权制度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起着激励和保护知识创新、促进和推动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功能,所以很多学者称之为创新之法、产业之法。创新这一概念是对知识经济全面而精要的解释,可以视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价值范畴。创新价值体现在知识产权政策制定与立法活动之中。知识产权制度以基于创新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体现了尊重创新、保护智力成果、规制知识经济市场秩序的主旨。
创新价值目标的实现,在法律规范设计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与私人创新激励机制。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对知识产品有效的产权制度选择。这一制度通过授予发明创造者以私人产权,为权利人提供了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保证了创新活动在新的高度上不断向前发展,从而促进了创新成果所蕴藏的先进生产力的快速增长。二是知识产权限制与社会创新发展机制。知识产权的限制,是对权利人专有权利的行使限制,其功能在于通过对产权的适度限制,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确保社会公众接触和利用知识产品的机会。三是知识产权运用与创新成果交易机制。知识产权运用是连接知识产品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法律纽带,旨在规制不同主体的产权交易行为,促进知识产品的动态运用和精神财富的流动增值,其主要制度就是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
总之,知识产权的动态运用和价值实现,是知识产权制度创设的重要目标。如果说创新是一个民族不断进步的灵魂,一个没有创新的民族是没有未来的。那么可以认为,保护创新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一个不保护创新的国家同样是没有未来的。在当今经济全球化与知识产权国际化背景之下,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高度的战略内涵,是全球市场竞争中的兵家必争之地。利用知识产权赢得市场优势,已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
国家发展的基本方略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国家现代化发展的基本方略。知识产权强国是以知识产权制度支撑并保障创新发展的先进国家。从现代化和法治化的意义来说,知识产权强国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品质,它既是创新型国家,也是法治化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彰显了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制度文明建设的现代化的特性。衡量一个国家是不是知识产权强国,应该包括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制度建设、产业发展、环境治理、文化养成等一系列的指标。
建设国际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在创新能力和法治能力方面须具备以下要素:一是知识产权强国是制度完善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应当具有良好运行的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体系,包括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二是知识产权强国是产业发达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对产业转型升级、经济提质增效的促进作用,拥有对经济增长、就业贡献较高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同时,知识产权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较为明显。三是知识产权强国是环境优良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拥有优良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知识产权领域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环境全面改善,知识产权高效运用的市场环境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成为市场决定创新资源配置的根本手段。四是知识产权强国是文化先进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拥有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环境,知识产权对文化繁荣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全民知识产权意识显著增强,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深入人心。
美国、德国和日本是世界公认的知识产权强国,综合能力始终处于各国前列。这些国家既是世界知识产权舞台上的领先者,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推行者和受益者。我国虽然已经步入知识产权大国行列,但与知识产权强国还有一定的差距。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既是欧美国家推行创新发展战略的通行版,更是当前中国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升级版。对于中国而言,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本身,就是一场以制度创新推动知识创新、以法治建设保障创新发展的伟大社会实践,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国家现代化发展的基本方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旨在依靠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的综合提升及其有效运用,不断提高国家科技创新力、文化软实力、经济发展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承载了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世纪梦想。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要适应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知识产权报作者吴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