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了著作权法律法规中涉及网络版权转载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界定时事新闻、厘清法定许可不适用于涉及互联网媒体的转载,以及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原意等问题;引导报刊单位和传统媒体进一步改进内部版权管理工作;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积极开展版权合作;要求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版权监管力度。(4月23日光明网)
网络转载很乱,这是不争的事实。传统媒体无疑是最大的受害者。以新京报为例,截至今年3月,该报针对侵权已经发布了7期《反侵权公告》。被新京报指出侵权的,凤凰网、网易、21CN、千龙网等知名门户网赫然在列。这从一个侧面暴露出当下网络侵权现象十分猖獗。
至于随意篡改传统媒体标题的事,也是比比皆是。4月9日,在很多门户网站上出现这样一则评论:《重读人民日报评论:不告密不揭发是道德底线》。事实上,人民日报根本就没有发过这样的评论。上述标题,出自1月23日人民日报题为《“神题”侵害大学精神》的评论。某些门户网站之所以冷水发酵,将人民日报两个月前的评论翻出来并修改标题,就是玩“标题党”把戏,醉翁之意不在酒。
正因为网络媒体非法转载他人作品、随意篡改标题的现象日益突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效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一背景下,国家版权局出台相关文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无疑十分必要。
有些出乎意料的是,纵观网上舆论对国家版权局出台这一文件的评价,虽然觉得很有必要,但还是存在诸多忧虑,总体上并不乐观。
不乐观甚至悲观是有道理的。去年9月,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办法》下发已经半年多,执行情况如何呢?还不是依然如故。本人被纸媒转载的文章不少,网媒更多,截至目前,《遵义》杂志是唯一一家辗转找到本人,并向本人支付稿酬、邮寄样刊的媒体。
著作权保护,给人的感觉是雷声大雨点小。早在1999年,国家版权局就制定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但实际生活中,无良媒体法治意识淡漠,稿酬严重偏低,而且维权成本巨大,侵权现象屡禁不止。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有关部门满足于发文件,疏于监管甚至监管缺位,以至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版权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版权部门固然要加强立法,但监管不能缺位,查处不能疲软。否则,保护版权的相关法律条文只能是花架子。
文/张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