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完善制度激励创新
“职务发明制度是调整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的基本制度,直接关系到科技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和转化运用的积极性。201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其中明确提出要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职务发明人权益,提高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谈起正在审议的条例草案,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相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制定《职务发明条例》的目标就是进一步细化职务发明制度,明确创新成果的权属和利益分配规则,确保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充分激发研发人员的创新活力,营造创新人才安于创新、乐于创新的环境,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形象来讲,就是要制定好创新成果这块“蛋糕”的切分规则,保障发明人能够从创新成果中获得合理回报。为落实这一任务,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科技部等相关主管部门于2010年启动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经过数年的调查、研究、意见征集,几易其稿,形成了《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报送国务院审议。
“发明创造得到有效的运用实施才能起到促进经济社会进步的作用,才能够使发明人通过创新获得相应的报酬。因此,促进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唤醒‘沉睡’的职务发明,也是职务发明制度的重要任务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草案不仅仅关注如何分配创新成果的收益,还要营造有利于职务发明转化实施的法律环境,把创新成果的“蛋糕”做大。
据介绍,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委托中国发明协会做了《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状况调研》。报告显示,47%的发明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基本保障;35%的发明人认为得到了充分保障;18%的发明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同时,80%的发明人认为,《职务发明条例》的制定十分必要。“我国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有职务发明的基本规定。但从调研情况看,我国职务发明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现有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实践中单位侵害发明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挫伤了发明人的积极性。”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创新成果的利益分配机制,对职务发明制度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补充程序性规定,明确发明人权利救济措施和途径,确保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充分激发每一个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
据介绍,此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送审稿共七章四十四条,从发明的权利归属、发明的报告和申请知识产权、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促进职务发明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职务发明制度作出了规定,其中详细地规定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分标准,规定职务发明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所在单位,同时规定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与发明人约定其权利归属,体现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在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单位后,为了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其创新积极性,条例草案规定了单位给予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义务。
为了更好地鼓励职务发明的产生和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单位转化实施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以及发明人获得的奖励、报酬,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外,由于研发机构及高等院校一般不具备实施发明的条件,为防止其将职务发明“雪藏”,导致发明人获得报酬的权利难以实现,条例草案借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内容规定,对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沉睡”的职务发明,发明人可以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进行转化实施,并按照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让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统筹兼顾服务大局
“立法工作从来都不是闭门造车,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工作小组先后赴8个省市的20多家企事业单位实地调研,共召开了24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才形成了大家看到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小组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关于〈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中可以看到,条例草案的制定吸纳了多方意见,无论是发明人、企业还是高校、科研院所,都积极参与了制定工作,充分表达己方意见,各方通过协调达到利益最大化,这在条例草案中得以体现。“首先,在权利归属的划分上,条例草案明确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单位,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就该发明进行相应处理。同时,考虑到发明人的智力劳动是职务发明产生的必要条件,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其次,在权利保障上,条例草案既规定了发明人向单位报告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以及配合单位申请知识产权的义务,也规定了单位拟放弃与职务发明有关的知识产权时,发明人享有的权利。最后,在法律责任上,条例草案既规定了发明人私自将职务发明以自己名义申请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也规定了单位违反条例草案规定对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小组相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条例草案兼顾了单位和发明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实现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共赢,引导单位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而不是牺牲单位的利益片面维护发明人的权益。
“职务发明是单位的物质投入、有效的组织管理和发明人智力投入的共同结果,双方的贡献缺一不可,必须兼顾双方利益、调动双方的积极性才能起到鼓励创新的作用。从长远来讲,双方的利益也是统一、一致的。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始终将单位与发明人之间权利义务平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激励双方的创新积极性。”该负责人表示,希望条例草案能够唤醒“沉睡”的职务发明,释放更大的创新动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