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据《人民日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可以肯定的是,在食品安全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节骨眼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剑指食品停止经营、食品召回和退市食品处置等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行为。相比去年的《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当中不少规定值得期待,其监督管理措施更为具体、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如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一级召回24小时内启动等,充分显示出国家严格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也是实现食品安全从“监督管理”到“依法治理”的转变。
食品召回是应对食品安全事件和突发事件采取的一种常用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在我国,食品召回机制和制度的完善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53条就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到一步步具体化和细节化,到今天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可以看成是我国“食品召回”机制从萌芽到完善的过程,也是我国构筑完善的食品安全防范体系的有力证明。
毋庸置疑,当食品出现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无疑是给公众健康加装了最后一道“安全防线”。其实,在发达国家,食品召回是应对食品安全事件或突发事件的重要风险管理选项,早已成为习惯性做法。数据最有说服力:1993年~2003年,美国的食品召回数年均335起。2003年,美国农业部(USDA)实施食品召回77起,其中,一级召回占66%,二级召回占16%,三级召回占18%;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实施食品召回296起,其中,一级召回占54%,二级召回占34%,三级召回占12%。反观国内,不少问题食品虽已被舆论“炙烤”,但生产经营者很少去积极召回,消费者往往只能自认倒霉。食品召回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发挥主导作用,但如何激发生产经营者的主动性,也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从食品召回制度比较健全和成熟的国家来看,一方面,食品召回首先是食品生产者的法定义务,承担召回过程中问题食品的回流、处理、销毁以及产生的相应成本。另一方面,从机制来看,食品召回制度的执行力源于食品召回体系,它包含有生产者、监管者和消费者3个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完整的工作链条,而生产者仅仅只是“召回”具体行为的执行者。
然而,食品召回的根本就是要能够发现问题食品的存在。谁发现问题显得很关键,企业自检可以发现问题,但是出于经营成本的算计,指望企业主动召回问题食品显然靠不住;消费者也能发现问题,但他们发现问题往往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已经失去最有利的时机。这意味着,食品召回必然建立在可靠的检测与监管基础之上,召回是食品安全监管外延的手段。然而,对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一直都是薄弱的环节,如去年的上海福喜过期肉事件,两年7次检查都没有发现问题,可以从中窥见一斑。如果不构建食品生产常态的检测与监测机制,食品召回恐怕因为无法发现问题,最终会沦为“僵尸条文”。
还有就是,食品召回往往是一项繁琐的过程,退货、换货和回收、销毁缺陷食品等一系列程序,都会消耗大量成本,可能使企业陷入严重的信誉危机甚至倒闭,在这种召回即面临更大危机的情形下,有多少企业能够有积极性愿意实施召回?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学习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及早完善相关食品召回险的建立健全,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让有良心的企业家,不至于因为主动召回而陷入经济困窘的绝境。如此一来,不仅可以使食品召回能够顺利实施,还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减轻政府的救助压力,促进食品产业良性发展。
制度已经建立,落实尤为关键。“食品召回时代”已经到来,只要一切以有利于食品安全为旨归,在如何落实上不断细化完善相关措施,实施召回必将成为今后食品安全监管的常态。(廖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