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关禄喜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一案:关禄喜立即停止侵犯苏泊尔公司持有的“苏泊尔”和“SUPOR”商标的侵权行为,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法院一审查明:苏泊尔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厨房用具、不锈钢制品、小型家电及炊具的企业,依法享有下列注册商标专用权:“苏泊尔”文字注册商标、“SUPOR苏泊尔”指定颜色组合注册商标、“苏泊尔”指定颜色文字商标、“SUPOR”指定颜色英文注册商标。”自2012年7月以来,关禄喜在上饶市信州区信江西路经营厨房用品、小家电,购进标注“苏泊尔电子”字样系列的电热壶、电压力锅,假冒“苏泊尔”品牌商品进行销售。
2013年5月,公安机关在关禄喜的存货仓库查扣三种假冒产品,涉案价值达22万余元。对关禄喜的售假行为,2014年5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以关禄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苏泊尔公司以关禄喜销售的商品使用“苏泊尔”字样,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苏泊尔公司的产品,损害了其品牌的美誉度,侵犯了其商标权,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关禄喜停止侵犯苏泊尔公司“苏泊尔”及“SUPOR”商标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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