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专家们聚集在日内瓦共同讨论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中现有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并且就保护和实施设计权利的适当方法给予了切实可行建议。
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大学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各个机构的发言者试图建立理论和实践之间的桥梁,从制度的视角以及学术和实践者的立场讨论了各种各样的有关外观设计法的问题。
日内瓦大学法学院的JacquesdeWerra教授与瑞德工业产权专业协会Ingres在2月5日共同举办了一场题为“外观设计法”的研讨会,以此作为该大学自2008年以来每年召开的系列研讨会中的一次。
WIPO海牙注册处负责人GrégoireBisson谈到了海牙系统。该系统是一个由WIPO进行监管的国际注册系统,使外观设计所有者能够只向WIPO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便可在WIPO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所有缔约国领土范围内取得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在谈到海牙体系的特征及其对用户的优势时,他提到了外观设计申请的趋势,即全球设计申请的提交量2013年较2004年增长了近170%;2014年与2013年相比利用海牙体系提交的设计申请量增长了10%。
Bisson认为,1999年的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的目标是吸引政府间组织以及具有实质审查系统的国家加入到该体系中。
欧盟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了日内瓦文本。自欧盟在2008年加入后,国际申请量增长了250%。Bisson指出,75%的国际申请指定欧盟为指定国,其中60%来自欧盟。
Bisson认为,日内瓦文本的次要目标将是海牙系统的转型,韩国、美国和日本最近分别加入日内瓦文本,其他国家,包括俄罗斯和中国已经就加入海牙系统采取了具体措施。
预期的转型包括两个变化。第一,外观设计申请将受到额外要求的限制;第二,各局将作出实质性的评估,即拟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要首先与先有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非显著性进行比对。
为了减轻系统中的这些新的复杂性,Bisson指出已经采取的若干措施,包括智能电子申请系统、使各局实践趋于一致的会谈以及对海牙法律框架的修改,如对有关复制要求的修改,以便推出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披露以及反馈机制披露有关的更多的灵活性。
Bisson总结说:“海牙系统将非常有可能继续保持简单的状态,但外观设计法却不是这样,因此别太过于简单了。”
共同体外观设计
下一位发言者,OHIM第三上诉委员会成员CarloRusconi提到了OHIM实践中涉及的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和模式的“个人特征”这一概念。
其发言的重点是外观设计需要满足的个人特征测试的三个因素以及新颖性测试,以便在2001年12月12日第6/2002号委员会条例(欧盟)第6条规定的范围内取得共同体外观设计的保护。
根据第6条的规定,如果一外观设计对既定用户产生的整体印象与公开的其他任何外观设计对同一个用户所产生的整体印象不同,那么该外观设计就具有个体特征。在开发该外观设计方面设计者所具有的自由程度应被考虑进来(设计自由)。
Rusconi解释说“既定用户”不能是工程师、建筑师或者设计师,也不能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而是具有特别的观察力以及在所涉行业具有个人经验或广泛知识的用户。
他随后指出了对“设计自由”可能的四种约束,即技术约束、法律约束、审美约束以及“拥挤的艺术”。
他还谈到了比较的问题,例如,外观设计是否需要与独立特征的集合或者先有外观设计的特征集合进行比对,或者与独立存在的一个或多个先有外观设计进行比较。
在应对这些问题的时候,Rusconi广泛引用了欧洲法院以及OHIM上诉委员会的相关判例法,展示了法院在审查外观设计“个体特征”时有关每一个因素所做过的陈述。
保护、法律问题
纳沙泰尔大学法学院教授NathalieTissot讨论了瑞士法律中的外观设计保护问题,讨论了在2002年7月生效的《瑞士外观设计联邦保护法(2001年10月5日)》及瑞士法院对其的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
Simmons&Simmons律所合伙人DavidStone、Meyerlustenberger(Zurich)合伙人MichaelRitscher以及Chopard顾问BertrandSiffert谈了一下从业者的观点。
DavidStone谈到了苹果在欧洲诉三星公司案件中的外观设计法问题以及该案所涉的一些其他挑战。
他强调说,单方禁令在外观设计案件中尤为麻烦。为了能够评估某个外观设计是否是有效的,我们需要知道有关先有技术的知识,该外观设计的什么方面是完全取决于技术功能的以及设计者的自由。他说:“不聆听另一方的陈词法院没法获得这些信息来决定是否要发出单方禁令。”
Stone还提到了与外观设计条例中司法管辖规定有关的问题,即如果不存在法院选择问题,那么上述条例尝试针对一个共同体外观设计只做出一个裁定。
他指出了一个事实,一旦OHIM被逮到有无效申请(该申请是正确提交的),那么没有哪个成员国的法院会审理侵权行为。他指出:“但这并不能阻止一个申请宣布非侵权。”
Stone还讨论了其他问题,如确保任何特征分析为正确的重要性以及既定用户的“法律幻想”,以及法院在苹果诉三星的案件中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他最后强调“司法管辖规定极其重要”,并且对于律师而言重要的是不仅要意识到自己的司法权更要使用泛欧洲的做法。
另外一个实用的提示是就对法官进行有关外观设计主体、技术功能以及设计自由进行培训以使法官能够从一个普通消费者变成既定用户。
Ritscher还列举了一个实例——一家大型瑞士设计公司Vitra——就外观设计保护给出了实际的见解。
他强调说外观设计法保护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优势是:快速、低成本以及法律有效性假设的存在、25年的保护(对于目前大多数产品而言已经足够)、对技术特征更好的保护。
他说:“瑞士外观设计注册量已经下降。这种下降的现象是一个坏信号,显示出人们并没有了解外观设计保护机制的强大性。”
Ritscher还提到了根据欧洲法律将外观设计作为三维商标保护的可能性,因为欧洲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产品形状的商标保护。
据Ritscher称,由于执法的原因,上述注册非常重要,因为他们为警务人员以及海关官员没收假冒产品提供了证据。
此外,还可通过版权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然而,据Ritscher称,实施版权保护存在许多的障碍,如功能性、设计和产品的不可分离性、货物的自由流动性以及阈值标准。
Ritscher最后提到了一些实际的做法,如要注册外观设计这一“有力武器”;要了解未注册的外观设计权;假设一切都受版权保护并进行版权转让。
BertrandSiffert就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给出了一些实际的建议,如排除缺乏新颖性的所有因素,分别提交每个因素的申请这样每个因素都能受到保护。
Siffert还谈到了各种执法手段,如勒令停止通知函、无效行动或异议、民事或刑事审判前的法律行动以及海关登记。
他还提到了通过删除通知的方式对互联网进行执法的可能性,这对于利用互联网的零售商而言是一种在线执法方式,不过其使用仅限于外观设计侵权。
他在总结时强调了识别和跟踪造假者网络、切断造假者收入的重要性。(编译自ip-watch.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