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量逐年攀升,其中以著作权案件中的视频类侵权案件数量增长较为明显。此类案件的类型从最初的视频分享网站被诉侵权,发展到涉及视频搜索链接、存储、播放器网站以及与视频相关的服务商被诉侵权等。本文将就近年来此类案件特点进行分析,并对该类型案件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侵权案件逐年增长
通过分析近年来我国视频类侵权案件可以发现,最大的特点就是及时反映了网络视频发展的前沿问题。2006年,网络带宽技术、存储技术取得实质性进步,此后数年中,涉及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的视频分享、云视频等网站被诉侵权案件成为主流视频案件。2011年左右,移动APP客户端软件兴起,此后不久,以APP软件形式出现的视频案件层出不穷。“三网融合”的推进,使互联网电视类案件自2012年后逐步凸显规模。近年来,涉及聚合平台、不同主体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提供视频的案件又成为业内热议的焦点。由此可见,每一次网络技术、经营模式的变革都会带来视频使用方式的不同,由此引发权利人的维权诉讼热潮。
其次,视频网站诉讼主体由被动转为主动也是特点之一。视频网站建立之初急需视频节目内容充实网站,增加用户访问量,从而容易引发大量被诉侵权案件。一方面被动应诉,一方面借互联网东风不断壮大的同时,视频网站也不断转换经营思路和理念。
自多家视频网站于2009年成立反盗版联盟起,主流视频网站逐步走向正版化经营。近年来,主流视频网站更多以版权人身份对侵权盗版行为提起维权诉讼。
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以及视频行业经营理念的转变,使视频类纠纷中作为侵权人的视频网站行为从直接侵权为主转变为当前的帮助侵权为主,主观恶意有了明显的变化。
由于视频类案件中,权利人与侵权人通常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侵权损失或违法所得,因此根据著作权法关于赔偿计算的规定,侵权赔偿额基本都适用法院酌定赔偿。随着影视作品在互联网上市场定价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趋于理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酌定赔偿数额也经历了从高至低,再逐步提高并趋于稳定的过程。
国内法院曾对热播剧被网站侵权播放判决赔偿30万元,后一些票房差、影响力弱的影片权利人纷纷维权诉讼,一度将赔偿数额最低降至1万元以内。2012年起,国内不少法院充分调研分析,对判赔数额按侵权行为的不同划分标准,之后的判赔数额趋于稳定,并得到视频行业接受。
应对方式亟待解决
根据目前网络视频行业的发展情况,有业内人士对今后视频侵权类案件变化趋势作出预测: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国内上网用户对网络视频使用率已达到70%,由此带来的因网络视频而引发的诉讼纠纷,仍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呈高发态势。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进行了大胆尝试,将此类常规化案件从审理程序、组织调解、赔偿额确定、判决书撰写等方面制定切实有效的制度规范,事半功倍地化解此类纠纷矛盾。
随着“三网融合”的推进,视频类案件侵权主体将扩大化为与视频提供服务相关的软件、硬件生产商、视频服务平台商等。视频案件的侵权主体一度仅为各类视频网站,随着“三网融合”基础环境逐步搭建完成,与视频提供相关的软件、硬件、平台服务商等都频繁出现在视频案件中。如:互联网电视机、机顶盒生产商被诉侵权。网络视频服务模式的复杂细化导致多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案件增加。此类案件仍有大量法律争议点,等待法院从认定标准和裁判尺度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
此外,今后视频网站因影视作品许可使用而引发的合同纠纷将增加。视频案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侵权案件。随着视频行业正版化步伐的推进,版权交易频繁,围绕影视作品许可使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的纠纷日益突出,合同纠纷案件将不断增加。(作者曹丽萍周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