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获悉,天津宝博酒业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饮用纯净水被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宝坻)质监公开案字[2015]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天津宝博酒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高万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宝坻)质监罚字〔2015〕L002号
案由:天津宝博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饮用纯净水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天津宝博酒业有限公司2014年8月14日生产的宝博山饮用纯净水,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将罚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天津市宝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5年1月26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