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昨天,苍南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件,80后苍南男子郑某因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生产宝马、奔驰等品牌汽车轮毂盖和轮毂贴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了解,今年5月底郑某在没有任何合法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以每只0.55元的价格从“老陈”(另案处理)处承接汽车轮毂盖加工业务,并在自己开设的标牌加工厂非法加工各种假冒汽车轮毂盖和标贴。今年6月5日,该加工点被苍南县工商部门查获。现场查获假冒汽车轮毂盖和贴标共计20370只,其中涉及的汽车品牌包括宝马、奔驰、大众、保时捷、福特、丰田、奥迪等。上述七种商标均已在我国商标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经比对,郑某制造的轮毂盖和轮毂贴标与上述各注册人的注册商标基本一致。郑某表示,虽然自己知道加工生产这些需要委托手续,但他不知道是犯罪,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由于郑某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才酿成这样的后果。对此,中细软呼吁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都应加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与商标侵权的不法行为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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