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弹幕视频网站在未经授权、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提供电影《中国合伙人》的在线点播服务。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杭州幻电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权利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10万元。
弹幕视频,由于其互动性,是最近非常流行的一种观影体验。所谓弹幕,即电影播放过程中有大量评论从屏幕飘过,看上去就像是飞行射击游戏里的弹幕。杭州幻电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哔哩哔哩视频网,就是这样一家弹幕式视频分享网站。
著名导演陈可辛导演的电影《中国合伙人》于2013年5月17日在中国大陆上映,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总票房已突破5亿多元,后来还荣获第29届金鸡奖最佳故事片、最佳导演和最佳男主角三个大奖。
而就在电影上映不到一个月,杭州幻电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哔哩哔哩视频网(bilibili)出现这部影片的在线点播服务,播放次数为10万多次。
因哔哩哔哩视频网既未获得授权,也没有支付报酬,权利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认为,被告杭州幻电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合理费用5000元。
审理中,原告确认已无法在被告网站上观看被控侵权视频,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网站并不提供上传视频服务,涉案视频是用户上传了其他网站的链接,被告不对链接内容进行审查,也并未对视频进行选择、编辑、修改、推荐。接到通知后,被告对链接进行了锁定关闭,使其无法点播,由于视频不在被告网站上,因此无法删除。哔哩哔哩视频网上设置了便捷的程序接受侵权通知,但原告并没有通知被告就直接提起了诉讼,因此,根据“避风港”条款,其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查明,涉案被控侵权的视频来自新浪视频。视频代码由被告网站用户提供。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被控侵权视频并未存储在被告服务器中。(王治国)
■连线法官■
被告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针对被告提出的“避风港”条款,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徐飞说,所谓“避风港”条款,即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徐飞认为,电影作品《中国合伙人》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控侵权视频的链接于影片热播期内被上传至被告网站,在“影视”频道的“热门视频”中排名第二,名称中含有“中国合伙人”字样,内容中也有片名、版权等信息,按照“理性人”的标准,被告已构成帮助侵权。
徐飞指出,本案中被告所提供的服务,已远远超出链接“避风港”所适用的链接服务,即不再是为了帮助用户定位信息,而是为了使用户在被告网站上能够直接观看相关视频内容;从结果上来看,用户通过被告网站可以不经由第三方网站的界面直接观看该视频,被告网站已经实质替代了被链接网站向公众传播作品。
“如果这种行为被允许,将造成被告网站可以任意通过深度链接直接播放其他网站视频,为自己吸引用户,而不占用自己服务器空间,更无需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情况。这既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对被链接网站不公平。”徐飞说。
视频网站擅自提供深度链接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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